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 配建幼儿园 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 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 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 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 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 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 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 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 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 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 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 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 市,区、政府 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 转让.抵押 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 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 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 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 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 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 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