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 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 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县.市 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编制 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 12班 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 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 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 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 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 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 有线电视。电话 宽带网络 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 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 区 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 市、区.政府 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 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 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 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 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 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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