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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 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 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 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 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 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 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同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县,市.通州区 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 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 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 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 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 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 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 第九条 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 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 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 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 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 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 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 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 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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