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 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 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 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 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 12平方米、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 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第十二条 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 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 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 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 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 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 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 验收和交付的 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 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 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 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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