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 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 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 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 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 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 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 修订。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 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 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 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 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 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 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 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 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 第十五条 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 转让。抵押 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 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 县 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 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 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 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