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 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 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 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 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 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县 市。通州区 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 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八条 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 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 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 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 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 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 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 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 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 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 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 区 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 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 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 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 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 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