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0 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 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编制 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 修订 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 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 12班、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 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 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 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 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 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 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 电话 宽带网络 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 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 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 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 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 征收 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的原则 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 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 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 通过补建 改建 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 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 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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