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 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 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 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发展改革 财政 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 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 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 施工 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 12班.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 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 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 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 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 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 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 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 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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