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 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 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 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 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县 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 扩 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 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 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 雨水处理 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 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 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 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 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 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县,市。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 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 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