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 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0 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 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 含崇川区 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 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 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 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 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规定 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 12平方米、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 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 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 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 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 施工 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 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 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