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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 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 2010 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 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 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 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 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 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 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 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 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 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 按照下列要求 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 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 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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