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 1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 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 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 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 幼儿园建设标准 规定,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 第九条,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 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 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 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 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 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 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征收。占用 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 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 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按照下列要求 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 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 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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