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推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 136号.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活动,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 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配建幼儿园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配建幼儿园的规划 建设。使用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布局专项规划,管理。参与配建幼儿园的设计管理工作。规划部门配合编制 修订配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工作,国土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供应工作,建设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配建幼儿园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房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配建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 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修订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城镇发展,人口变化发展趋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修订.第六条.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第七条,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 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八条、配建幼儿园可设置为9,12班.平均班额30人.配建幼儿园用地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规定.建筑面积标准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9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 65平方米,12班设置的幼儿园不得少于每生11,12平方米 第九条 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第十条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规划部门在审查地块总平规划时。应当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审查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等,第十一条 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第十二条。配建幼儿园应当功能独立。用地界限明确、出入口单独设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空间,第十三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 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四条,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 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 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第十五条,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政府 管委会 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第十八条,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 占用 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第十九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存在问题的 按照下列要求 依法进行规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二 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 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 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 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