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2002、55号,省政府、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第三条,省.市.县,市 区。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 财政部门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的征收主体,财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收.或者经财政部门同意,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再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 征收,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在我省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按照计划,规划等部门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竣工后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按照实际建筑面积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及节能效果 对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予以清算,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净额,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使用.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筑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到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对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施工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一.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标准民用建筑,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他建筑,100.返退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节能标准民用建筑,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的80 返退预缴的专项基金 二,未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在60,以上的,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用量50,返退预缴的专项基金,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未达到60.的建筑工程 不予返退预缴的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见附件.由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符合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企业,各市可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及返退清算的办理程序。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部分,冲抵工程成本,第八条,各县,市,区,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当年征收净额的80、上缴同级财政 各10,暂分别解缴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各市市本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当年征收净额的90 上缴同级财政、10 暂解缴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随着全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分成收入要实现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上解。第九条,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位将征收的属于本级财政收入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 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填列 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第8019款 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支出、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第十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和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任何地方 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 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者降低征收标准 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除、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房免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不得批准扩大免,减,缓缴专项基金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 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四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五、代征手续费,六.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其中 一。二。三。和,四。项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第十五条,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目前仍作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其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 暂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拨付,今后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第十六条。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报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二,由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 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四、经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责令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地方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二十条、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及代征单拉不按本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财政,墙改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各市、县.市,区,当年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净额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比例足额上缴的,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不按本规定比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至2005年12月31日、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墙改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建材局.墙改办。关于印发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综字 1996、194号.同时废止.此前我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