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 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 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各乡镇政府 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 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 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 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 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 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 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 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 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 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 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 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 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 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 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 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 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 并恢复地貌 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 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 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