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机井技术规范 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 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 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 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 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 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 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 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 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 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 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 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 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 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 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第十二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 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 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 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 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