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 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 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 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 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 防护设施 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 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 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 因井管歪斜 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 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 四。无主取水井 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 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 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 井房 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 且不得低于1米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 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 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