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 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 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权人 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 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 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 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 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 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 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 采用封闭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 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 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 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 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