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 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 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 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 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 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 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 产权人 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 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 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 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 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 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 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 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 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 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 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 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 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 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 采用填埋方法的 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 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 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