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 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 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 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 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 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 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 一 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 因井管歪斜。弯曲 井管破裂。错口。脱节 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 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 恢复地貌,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 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 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 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 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