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 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 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 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 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 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权人 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 井深 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 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 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 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 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 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 三,因井管歪斜 弯曲,井管破裂 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 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 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 应采用填埋的方法 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 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 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 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 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 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 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