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 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 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 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 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 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 第九条 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 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 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 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 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 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 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 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 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