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 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 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 井房.防护设施 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 一 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 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 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 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 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 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 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 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 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 采用封闭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 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 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 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并承担具体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