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 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 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 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 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 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 弯曲,井管破裂,错口 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 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 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 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 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 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 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