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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市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各乡镇政府。市水务部门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市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 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市水务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并由市水务部门建立台账,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 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市水务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市水务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 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市水务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水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市水务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市水务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 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 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 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 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 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 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 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务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帐,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 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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