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大市区范围内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治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本市停车坚持统一规划、多元建设 共享利用。共管共治 全社会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基本要求。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管理工作。在公安部门设立停车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协调。指导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治理、服务 收费等相关工作.具体为.一、会同规划部门编制 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 统筹停车资源利用和布局.二.会同各区,建设部门加强停车场建设、三,会同规划部门.公安机关做好临时停车场的建设审批工作、四.会同公安机关做好经营停车场备案工作,五,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 建设全市统一的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六.指导公安机关做好利用公共资源并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停车场管理收费工作 七 会同市征信部门做好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按国家.省和本市要求 制定停车信用具体实施办法、八 指导和监督各区。各部门开展停车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组建本市停车管理专家咨询队伍,九。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十。其他需要协调指导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公安,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城管,物价,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民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停车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夜间向社会限时开放停车场地。倡导群众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第七条,本市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场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的与停车管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 使用。第八条、按照 配建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原则 由停车管理机构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修订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第九条.停车管理机构会同城乡规划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本市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建筑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可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建标准,根据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学校.医院等人流集中的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将职工内部停放车辆与接送学生车辆、探望病人车辆分区设置.按照实际需求测算配建泊位,经依法批准的建筑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停车场规划以及相关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共享汽车车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本市确定的停车泊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严禁将停车场建设挪作他用或擅自减少配建停车泊位数量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公共停车场验收时.通知停车管理机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参加,核实是否达到配建标准。达到配建标准的方可投入使用、达不到配建标准的不予验收合格。建筑项目配建的露天停车场、其边缘与道路必须使用围墙或物理设施进行阻隔。不得道路直接贯通 第十一条。各区,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上报市人民政府明确牵头建设单位,落实、推动实施建设.第十二条,房产部门应当统筹规划老旧小区停车场增设计划 逐年将老旧小区停车场改善纳入政府年度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牵头组织并指导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住宅小区实际管理单位在居住区内增建停车场,在有条件的内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做好住宅小区内部停车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房管部门另行制定,对建有地下停车场的小区.提高租售车位比例 避免停车资源闲置。第十三条,对已建建筑项目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建设.管理.单位可通过增补,新建停车场或租赁等方式,增加停车供给。第十四条,按照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政府鼓励社会力量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五条,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闲置场所.符合有关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且周边有停车需求的,土地使用权人 建设、管理,部门可以向城乡规划部门。公安机关报批、设置临时停车场.要充分利用建筑项目道路退让红线区域停车资源,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具体施行办法由停车管理机构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另行制定发布,第十六条,举行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以及应急情况下,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机关、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第十七条,本市严格控制路内停车泊位设置 确因停车供需矛盾突出,路外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以及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前提下,由停车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 施划部分道路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停车管理机构应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等部门 在道路上规划建设部分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停车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状况动态评估制度,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的变化,及时作出撤销等调整.第十八条、本市停车泊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设置 采取编号等形式实施。户籍化.管理 不同类型的停车泊位应当使用不同颜色标线进行区分.第十九条,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公共建筑的停车场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并实行有偿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小区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职工。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鼓励向社会开放.停车管理机构应当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有序推进停车场开放工作 第二十条,用于停放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车辆的专项停车场规划 建设和使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三章,停车治理.服务,收费,第二十一条.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车辆停车秩序,营造良好的城市停车环境、停车管理机构要牵头组建停车管理专家队伍,协助开展停车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及聘任要求由停车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发布,第二十二条。本市所有车辆停放要严格遵循停车入位的基本要求、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无停车泊位的位置、严禁在设有停车泊位的位置逆向,超出位置停车,严禁在设有临时,限时停车泊位的位置超时限停车 严禁出租车在未设置出租车专用停车泊位的位置停车 严禁营运货车。大中型客车。工程专项作业车以及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人将长期不使用维护的车辆停放在城市道路上或住宅小区内,占用停车资源.第二十四条、本市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智能化、由停车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建设统一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对外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要按标准建设诱导屏等智能停车管理设施、并将数据接入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促进停车与互联网,物联网融合发展。实现停车查询,预定车位,电子计费支付等功能、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按照上述标准建设智能停车管理设施 并接入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基础数据库 实时传输,更新停车信息。将停车场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等信息通过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实时发布,第二十六条。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建设.接入标准等要求。由停车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七条,本市停车收费实行,差别化、政策。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发布。第二十八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由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承租经营权人自主确定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在启用前应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收费标准表监制确认手续.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住小区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职工 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 向社会开放部分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可以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 依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为市区范围内利用公共资源并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主体,通过自营。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所收费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一条。收费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 要按规定设置收费公示牌。将规定停放的车辆类型.收费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第三十二条,禁止单位和个人违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占用政府或者其他单位 个人合法场地以及城市道路擅自设置收费停车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停车价格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停车管理机构。物价投诉 举报涉及停车收费的违法行为.接受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恢复,第三十四条,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三十五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停车场经营单位因不履行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等原因。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市区范围内利用公共资源并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违反停车收费相关规定的 由停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取消停车收费资格,第三十七条.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或个人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或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的,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不向物价部门备案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对故意移动或损坏停车管理设施 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车辆驾驶人违规停放的。由城管部门。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划分.依法采取教育.滞留,罚款、清障等处罚或惩戒性措施,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收费.税务.人防 消防.质监等规定的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价格主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大市区范围指市区盐淮高速 盐靖高速,沈海高速合围圈以及市环保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第四十三条、本市非机动车停放实行统一规划,标准建设,规范管理。重点突出共享单车管理、实现。入位,齐头,美观。管理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城管部门制定发布。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区,城市范围内的停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 盐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盐政规发,201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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