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 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 使用和管理 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 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 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有稳定的气源.五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 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 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 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 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 为其他容器充气,三。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 存放其他易燃 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 六。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 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