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 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 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加气站的发展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消防 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 有稳定的气源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 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为其他容器充气、三 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 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在站内修车,洗车 第十条,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