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 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 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加气站的发展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施工 监理。消防,环境保护 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 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 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 四,有稳定的气源。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 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 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为其他容器充气.三 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