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 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 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环境保护 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 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 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 三 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有稳定的气源,五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 第八条 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 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 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为其他容器充气 三 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