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 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环境保护 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第七条 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有稳定的气源、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 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 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 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为其他容器充气.三 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 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 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 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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