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 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 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 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 四。有稳定的气源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 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 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 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为其他容器充气.三 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 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 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 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 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