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 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 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 消防.环境保护 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有稳定的气源,五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 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 第八条。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 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 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为其他容器充气。三 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 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 技术监督 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