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 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消防 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第七条 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 有稳定的气源,五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九条,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为其他容器充气。三。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 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