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 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有稳定的气源 五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 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 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为其他容器充气.三,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四 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 在站内修车,洗车 第十条.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