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 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 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 有稳定的气源.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 从事管理 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 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 二,为其他容器充气,三、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 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 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