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 使用和管理 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加气站的发展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 设计。施工,监理。消防,环境保护 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 施工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有稳定的气源。五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 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 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 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 为其他容器充气,三,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四,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 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 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 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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