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规定,1999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 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管理、保证清洁燃料安全供应.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建设,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清洁燃料车辆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是指专门为机动车辆、含船舶,下同,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的充气服务单位,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加气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加气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加气站的发展、应当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保障安全,保证供应的原则。第五条 加气站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施工,监理,消防.环境保护,安全防护等,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加气站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第七条.加气站的运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地、二.有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设施和设备,三,有防止超量加气的紧急专用手工操作工具,四 有稳定的气源,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六、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七,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人员、第八条。加气站的运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市和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二、所供燃气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质量标准,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计量和收费,四、充气作业时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并设专人监护。五 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九条,禁止加气站运营中的下列行为.一,非操作人员进行充气作业。二.为其他容器充气.三.直接用运输槽车向车辆充气,四 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使用明火。六,在站内修车.洗车。第十条,在遇危及安全或者可能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加气站专职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和充气操作人员有权决定中止充气.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公安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技术监督,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公安消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工商行政 技术监督 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