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货车,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 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 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 市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条 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 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五 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第十一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 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 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 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