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 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 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 包括各种客车,货车,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 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 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 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 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条,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二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 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七 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第十一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 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