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 货车。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 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市 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 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 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 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条 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 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 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五 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 第十一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 货运输、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 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