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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货车 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 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 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公安 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 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条、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 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七 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第十一条 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 货运输,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 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 可暂扣运输工具,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七 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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