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货车,冷藏车,保温车 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 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市,县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公安 物价 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八条,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 第十条,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第十一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 货运输,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 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七。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