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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货车、冷藏车,保温车 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市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市。县,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 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 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 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条,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二 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 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五 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 第十一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 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责令停止营运 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 可暂扣运输工具.三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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