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货车,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 市 县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 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 含座位险 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条、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 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 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七 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第十一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 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 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