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 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货车,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挖掘机 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县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市.县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公安 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八条 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条,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 加强安全管理 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四 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 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七 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第十一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 责令补交 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 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