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 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 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 货车 冷藏车,保温车。叉车 压路机、挖掘机,铲车 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 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市、县,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 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第六条,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 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条。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三.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第十一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 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二 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 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 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 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暂扣运输工具,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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