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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租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17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6年2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冬季江上安全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租赁管理,规范机动车租赁行为,维护机动车租赁经营人,以下简称经营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机动车租赁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包括各种客车 货车.冷藏车,保温车.叉车、压路机。挖掘机,铲车,吊车等机动车辆,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经营人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 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四条。机动车租赁应当坚持合法经营,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机动车租赁管理.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租赁的日常管理、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租赁进行管理.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租赁经营的申请人 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七条.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客车办理车辆保险,含座位险 和第三者责任险,第八条,经营人变更租赁车数量,应当提前15日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经营人终止经营,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经营人租赁车辆时.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机动车租赁合同文本、第十条 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二.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和技术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三 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四,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机动车租赁业专用票据.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运输管理费,六,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经营情况统计报表、七 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资质的年度审验,第十一条,经营人或者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办理营运手续后 方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租赁车辆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继续营运的、责令停止营运、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未按时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交、按每逾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 可暂扣运输工具.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申验的 责令补办年审手续、处每车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由物价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七条 罚没使用的票据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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