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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2009年7月2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17年6月23日沈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雷电灾害预警和防御.防雷装置检测。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以及对雷电灾害研究.调查。鉴定和应急救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的工作。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御雷电灾害的有关工作,第四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防御雷电灾害经费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第六条市和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知识 增强全社会防御雷电灾害意识。第二章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雷工程。第七条市和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第八条市和区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第十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一,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二 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 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 三 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安装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的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三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第十三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职责如下。一 市和区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 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 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二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 竣工验收备案。三、公路,水路 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 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 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第十四条向市或者区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对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 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审核。第十六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核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和修改设计的 应当重新履行审核手续.第十七条向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防雷工程竣工图,第十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受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对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出具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经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 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四章防雷装置检测 第十九条对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防雷装置检测.必须由具有相应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并按照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公正。第二十二条防雷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修复 并向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重新检测,第二十三条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第二十四条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展开应急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为实施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六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展开调查、对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登记 鉴定,查明灾害的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三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 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防雷装置 是指用于对建筑物进行雷电防护的整套装置、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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