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商品住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监督工作,区,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受理、核验等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和国土资源,房产.城建.公安消防.人防,环保.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第四条。供水,供电 供热 燃气。排水.路灯.安全技防等配套设施或者配套工程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工程合同和法律 法规、政策明确要求的事项.按期完成商品住宅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 应当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交付使用核验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三,沈阳市城镇建筑及建筑物群体名称申报审批表.四、项目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建的教育、医疗.环卫,人防,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商业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移交承接手续,五、供水。供电 供热.燃气等开通文件,采取临时性措施的,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六.庭园的道路,绿化工程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书、七,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八 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九、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区,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区、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第七条、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一。项目的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情况、二.项目的主出入大门的街、路及项目名称,大门全貌,三,楼门、院,牌号。单元号。户 室 房间号,车库、网店 仓库等门牌号安装情况、四,供水,供电、供热,燃气 排水等配套设施完成情况 五.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 路灯,围墙,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棚配建情况。六、按照规划要求需建设的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完成情况,七 项目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的。按照规划要求需配建的教育 医疗.环卫.人防.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商业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尚未与项目同步建设时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完成情况 八、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完成情况,第八条,区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核查合格的项目出具,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 对核查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后 再重新进行现场核查.第九条。区,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 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及交付使用核验手续,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商品住房交付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在商品住房交付场所进行公示,并可以向买受人提供复印副本,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向区 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未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备案手续,该商品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区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停止交付使用,限期补办手续 并按照每套住房销售额处以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但每套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 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人员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