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 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 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 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