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 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 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 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 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 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