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条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十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 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 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