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国土.公安 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 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 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 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 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 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 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