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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 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 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 化工 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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