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 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 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 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 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 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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