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 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 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