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 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 露天的大型娱乐 游乐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 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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