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 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 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 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 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 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 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 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