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 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 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 准确 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 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