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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 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 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 公安 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 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 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 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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