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 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第五条,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 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七条,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 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