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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2002年7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 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气象局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市的防雷工作.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和区气象局做好防雷工作,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工作,提高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五条 市和区气象局应当加强防雷科普宣传。做好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雷击事故的统计。鉴定,指导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的检测等服务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三、石油 化工,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运。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四.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设施,五 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防雷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防雷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防雷工程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第八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期限接受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及时整改。第九条,防雷检测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工作结束后 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数据应当公正.准确,第十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应当自遭受雷电灾害之日起3日内向市或者区气象局报告情况,市和区气象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雷击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拒不接受防雷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绝整改的,由市或者区气象局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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