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行为 促进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环发,2015、20,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系指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环境监测服务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或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技术机构.第三条,适用范围.对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或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活动的监管、以及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条。基本原则 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遵循政府扶持。市场运作、行业自律,备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服务范围、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可以承接环保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以下环境监测业务.一,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二、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三.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监测 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评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六.市 区环保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第六条.职责分工 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与本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管理相关的政策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各区环保部门负责配合市环保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管理.第七条、备案材料、在本市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技术机构应当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登记表、另行发布,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过渡期内未换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可以继续使用、以及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表复印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社会运营机构,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等其他资质证明材料的。一并提供。六 正式员工名单,对在用工作场所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以及与其技术能力和服务类别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资产清单、七,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自我声明文件 格式详见附件.八,市环保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八条,备案程序 备案材料完备的,市环保部门应当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其官网上公示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名单及其技术能力,服务类别和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等信息.如果通过查询,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发现该机构及关键岗位人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一并予以公示,第九条。信息变更,在备案期间.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向市环保部门办理信息变更、第十条。备案效力.经市环保部门备案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出具的监测数据或结果 市 区环保部门可以在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使用和采纳 其中由环保部门委托的 具有相应资质的已备案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或结果.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第十一条、基本义务.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按照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提供监测或运维服务,保存完整原始记录。并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或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后 向市环保部门如实报送合同履行信息、包括委托方名称.服务内容,开展监测或运维服务的时间 地点,人员等,对于跨年度合同.应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当年度合同履行信息,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委托合同约定,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或以有偿服务方式对外提供在监测服务中掌握的监测数据和信息。其他机构或个人确需使用有关监测数据和信息,必须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其批准后方可引用。第十三条,合作与分包限制 除经委托方同意 以事先申明的合作或分包方式承接监测或运维业务外.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承接的业务不得超出自身监测能力范围,第十四条 委托方义务.委托方应当对其委托行为及监测数据或结果的使用负责,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 委托方如果发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向市环保部门反映 并配合查处 第十五条、扶持职责。市环保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比武、以及质量考核和能力验证等技术活动、不断提升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更加规范、优质。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信息查询平台,依法向社会开放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在本市开展监测或运维业务活动信息查询,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监管机制、市环保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风险评估和随机抽查机制。市.区环保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加强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其中.对被投诉举报多。经营活动异常。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如实报送备案登记信息等存在高风险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当增加检查频次,第十八条。依法查处和移送职责 发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市、区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发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涉嫌存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市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查处,第十九条,社会化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在有关监测或运维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委托方的责任追究 委托方篡改 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在监测过程中有人为操纵。干扰.干预监测活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相关环保部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 还应当由市环保部门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诚信建设。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监管机制 建立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 记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信息 并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共享。对于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因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处于责令整改期内的机构,市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等活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使用和采纳其提供的服务 以及出具的监测数据或结果。自行承担因违规使用而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本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权通过信函.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上海环境 网站等渠道向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举报,投诉、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自我声明文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已取得国家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二、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较强风险控制力.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无违反诚实信用及科学规范原则的不良记录。三。机构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所有从业人员。含聘用的退休人员,均未在其他同类机构兼职,从事特殊工种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国家或本市社会保障与人力资源部门认可的岗位资格证书、四.拥有可独立调配使用的工作场所.以及与其检测能力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和设施。关键设备设施全部自有、五、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体系要求的检测方法或技术规范.并自愿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 签署人。职,务、日、期,机构公章、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自我声明文件.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社会运营机构、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已通过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或具备.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 T,CAEPI2,2016.中对自动监控类运营单位的各项要求、二。机构内部管理规范 具有较强风险控制力、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无违反诚实信用及科学规范原则的不良记录,三 机构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所有从业人员、含聘用的退休人员,均未在其他同类机构兼职。四。拥有可独立调配使用的工作场所和运维所需的仪器设备.并可提供必要的备机备件备品.五、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应急预案,可提供对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发生故障或数据异常的快速处理响应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运营和维护 并自愿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签署人,职.务,日、期。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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