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 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 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第五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 存储场所,应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第六十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具体情况,制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一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