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2013,147号 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 分级管理.社会互助 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基本原则 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 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 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三 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 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8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 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 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 3个月 一季作物区2.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 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其他县、市。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 市,区,按比例分担、四。保障措施,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 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 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 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