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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 根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 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三.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 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 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8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 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 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 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 4个月 一季作物区4、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 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 给予情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 未参保的 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其他县 市、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四,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 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 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 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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