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 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三.主要内容。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 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 三、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 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 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8个月 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 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 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 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 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 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 给予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其他县 市、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四 保障措施。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 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