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 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 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三,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 衣被 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8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 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 3个月,一季作物区2 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 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 其他县 市,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四。保障措施,各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 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