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指导标准.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 政府主导 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 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 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 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三,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教助期限为6个月 一季作物区6,8个月 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 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4个月 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 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 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 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 其他县、市,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四、保障措施,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