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 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 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 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 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 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 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 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 对启动省.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三。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 衣被 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 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8个月 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 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 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 其他县、市,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 按比例分担,四,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 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