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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 社会互助 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 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三,主要内容,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 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 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三.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 8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 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 4个月.一季作物区4,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 给予情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 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 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 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 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其他县,市 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四,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 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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