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2013 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一 指导思想 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 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 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 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 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 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向 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 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 对启动省级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 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 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 三。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 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 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8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 一季作物区2,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 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其他县。市 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四 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 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