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冀对社.2013 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 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 三,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8个月 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 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 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 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 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其他县.市、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四,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 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