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 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 社会互助 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 重点使用.三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 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 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 对启动省级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三.旱灾教助 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 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8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 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 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 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 给予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 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 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 其他县,市。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 按比例分担、四 保障措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 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 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