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 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 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 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分级管理 分级负担.二 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 对重大 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 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 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 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三,旱灾教助,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教助期限为6个月 一季作物区6 8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 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情救助 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 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 其他县,市 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四。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 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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