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固难群众基本生活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对社.2013,14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一.指导思想.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 分级管理,社会互助 灾民自救原则 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实群众的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三.主要内容.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 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 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教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教助.对启动省级级,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1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省。级 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 接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教助。三、旱灾教助 对因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围难程度和自教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 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一季作物区至次年的7月,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接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 教助期限为6个月,一季作物区6 8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 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 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 救助期限为3,4个月.一季作物区4,5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 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男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 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一季作物区2,4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除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外、低于原救助标准部分接现行规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每位遇难入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 省政府有关部门对财政直管县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其他县.市,区、所需救助资金由所在设区市与县 市。区。按比例分担.四。保障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 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和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省定教助标准,对未达到省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