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综规,2016 11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 排水,燃气 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 的通知。建质 2010、70.号、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1,13号 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建质,2011、30 号 等文件要求、同时紧密结合上海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订了.上海市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海市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公路。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提高市政、公路。公用设施的抗震能力.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是指下列工程。一.各类桥梁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包含,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次干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桥梁,以及其他桥梁等.二。各类地下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区间.停车场等、市政 公路、隧道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以及其他地下市政公用建,构。筑物等,三,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中的主要建 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上述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既有建.构。筑物抗震加固等工程,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的市政 公路.公用设施应按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属于现行规范、规程中特殊设防、甲 类和重。点设防.乙.类的市政 公路.公用设施。以及本办法附件1,上海市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项目范围、中所列的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 公路.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和监督管理活动 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市政、公路 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浦东新区 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嘉定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和崇明区等区,以及上海市临港管委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域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管理工作 并接受市抗震办的监管、其他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 管委会,以及市级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管理工作 具体由市抗震办负责 第六条,本市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组意见应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依据之一.并作为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的依据之一.凡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而未经论证或论证结论为不可行的、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不予通过,设计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和附件1中所规定的范围 判定所承担设计的市政。公路 公用设施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对应当进行论证的项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并按规定编制相应的专项论证报告 对难于确认是否需要进行专项论证的项目。可征询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时,应提供的论证资料、论证内容和要点、论证专家组意见等要求详见本办法中附件2、2,3 2,4,2、上海市市政 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的相关篇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也可委托相关的工程咨询机构组织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时。建设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符合本办法中附件2.3。3 3、4。3。上海市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文件编制要求。相关篇的规定 并提前至少3夭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第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时.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难度和重要性确定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具体要求如下,一 对于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斜拉桥,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拱桥以及刚构桥梁,应在.国家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和其他省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中各选取一名非本市桥梁专家.同时应在,上海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3名桥梁专家。如有特殊需要,还可邀请其他相关专业专家参加,二,其他类型项目应在、上海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的相应专业组中选取不少于3名成员 其他成员可邀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国家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库名单 或其他省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第十一条,专家论证工作应按、上海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工作办法,中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专家组应推举一名专家任组长,主持专家论证会议和负责汇总论证意见、并负责签署专家组论证意见,论证专家应对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承担相应的论证责任。第十二条,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结论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个层次。对专项论证结论为 修改 的项目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要求修改后另行提出修改报告.并由专项论证专家组确认为。可行.和出具结论意见.对专项论证结论为 不可行,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初步设计。以,及相应的论证工作,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对专项论证结论为、可行。的项目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专家组意见 并以书面形式逐条回复专家组意见的执府情况和结果。在专项论证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 建设单位应将抗震设防专项论证项目的基本情况表,附件2,1 3,1,4.1.专家组意见表,附件5.和书面回复 备案表,附件的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论证项目进行每季度汇。总后,详见附件7,报市抗震办备案,第十四条,对于论证难度大 或有关重要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政.公路,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五条,在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检测和审定。并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对抗震加固和改,扩建的市政、公路,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检测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现有建 构,筑物按相关标准或规范进行抗震鉴定,出具的检测和抗震鉴定报告 以及相应抗震加固设计方案或政,扩建设计方案应作为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 市政、公路.公用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经抗震设防专项论证通过后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不得对涉及主体结构和抗震设防的相关内容随意变更设计,若有变更,应重新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市政 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对提交论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组织落实专家组意见、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及相关设计人员应对所承担设计的市政,公路.公用设施项目是否需要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事宜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及其相关勘察设计人员.应当按照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专家组意见及时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在施工图设计中严格执行专家组意见、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将市政 公路。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或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市政,公路.公用设施.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未执行专家组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以及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路。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加强对本市市政 公路 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受理关于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定期对本市市政 公路 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对本办法第三条和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开展专项论证工作,是否存在应当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项目.二、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开展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三 是否按规定要求将专项论证项日及时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在签署的专家组意见中是否存在严重问题.五、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的初步设计文件。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报告和专家组意见。以及其他论证资料等,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各有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市政,公路 公用设施项目施工图审查后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定期抽取一定比例数量的项目,对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进行核查,检查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专家组意见在施工图设计中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和各有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开展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随机拍取 或专项检查方式。到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在建项目的抗震设防落实情况,并检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设计 不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市抗震办建设本市市政。公路 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关设计文件审批、审查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推进网上备案工作,并做好与区管理平台对接及其他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应及时将本市市政、公路.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实现动态管理、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各有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