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总.则、铁岭市城市公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经正式公布.为进一步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划定。第四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铁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八条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调整.二,调整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调整,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及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严格管制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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