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总。则,铁岭市城市公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为进一步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 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七条之规定划定。第四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铁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 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 第八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及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严格管制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 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 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