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总,则 铁岭市城市公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为进一步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划定。第四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铁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八条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 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调整.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及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严格管制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