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总,则.铁岭市城市公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为进一步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划定、第四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铁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八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九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及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严格管制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 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