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总,则.铁岭市城市公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 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为进一步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 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划定 第四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铁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 进行绿地建设 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 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八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调整,二。调整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调整,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调整.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及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严格管制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