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总、则 铁岭市城市公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已经正式公布。为进一步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 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七条之规定划定。第四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 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铁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 进行绿地建设、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八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二 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三 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 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及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严格管制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 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