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总,则.铁岭市城市公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为进一步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划定,第四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铁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第六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八条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二.调整居住区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 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 方可调整。三 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及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 严格管制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