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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总。则,铁岭市城市公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为进一步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七条之规定划定,第四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铁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 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八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 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 进行公示 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及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严格管制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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