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总.则,铁岭市城市公园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公布.为进一步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绿线应依据.铁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划定。第四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铁岭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绿地建设 第六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责令迁出或限期拆除、第八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二,调整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三,调整现有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绿线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第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登记造册 编制现有绿线控制图及分期实施计划,第十条 严格管制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 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