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 是指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设施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 提高效率的原则 建立政府主导 部门协作,市场调节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 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八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九条,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一 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二,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 三,本市市区 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用水。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管理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标,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市,县,市 和双阳区。九台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计划用水户 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和第二款规定范围的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一月份向辖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第十二条.计划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水源。用水性质 生产经营计划等内容.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 按照统筹协调 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计划用水户下达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对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十五条。计划用水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自行确定月度计划用水量 并报送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并给予书面答复,获得批准的临时计划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用水计量设施.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第十七条、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 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增加的用水计划自重新核定的次月起生效,第十八条、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要求并经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计划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表计量 第十九条,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加价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二十条.计划用水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并按月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数据,第二十一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 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和取水计划执行,第三章,节约用水,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和双阳区、九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新建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报用水计划下达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或者单项节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日用水量在三十立方米以上 含三十立方米。的计划用水户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并每二年进行一次复测.当产品结构或者生产.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应当报送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其他计划用水户 有条件的也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第二十五条。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节约用水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对计划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及用水计量设施运行和统计情况进行核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在检查和考核工作中发现计划用水户出现用水量异常增加或者可能超出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给予提示和指导、第二十七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改造,检查 维护,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园林 市容环卫部门和公共消防给水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绿化,市容环卫.消防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漏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 采取循环用水 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节水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建设节水型企业,对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 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指标 不得批准新建自备取水设施,第二十九条 以水为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的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 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标准。餐饮、宾馆,水上娱乐、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 游泳馆.洗车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低耗水 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第三十条,禁止生产 进口。销售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产工艺。第三十一条 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 加强农业灌溉管理,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农业灌溉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已建成的农业灌溉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标准的、应当逐步进行更新改造.加强农业灌溉用水管理。提高输配水效率和调度水平,第三十二条。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计划用水户采取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偿转让,第三十三条、鼓励节水服务机构与计划用水户签订节约用水合同开展有偿服务 节水服务机构为计划用水户提供用水情况的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可以以节水效益分享.节水效果保证,用水费用托管等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第四章,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污水。再生水。雨水。雪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综合考虑再生水回用,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第三十六条、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宾馆、饭店,公寓 文化体育设施以及机关,学校 科研单位。住宅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符合再生水利用条件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雨雪收集设施,科学开发利用雨水。雪水资源,减少常规水使用量,农业用水应当充分利用天然降水.鼓励兴建集水 蓄水设施.拦蓄雨.洪,水,第三十八条 绿地、道路。停车场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低洼草坪。渗水地面等雨雪水渗透设施。绿化,景观,环卫,消防等用水 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雨水、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 完善政府,企业 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对节水改造项目 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应当优先立项,并根据情况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计划用水户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对重要节水指标和重点建设任务。逐级逐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节水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第四十二条。市、县,市、和双阳区,九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相关规划.用水状况,节水指标等用水信息.引导公众和计划用水户参与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临时用水未办理手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临时用水手续 逾期不补办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建设自备水源工程或者设施取用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的除外、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4月9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