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开发区楼宇经济发展。优化提升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整合区域资源 打造高端服务业和总部企业集聚区、全面提升楼宇经济的整体规模和业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 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楼宇经济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楼宇经济企业是指拥有或经营一定规模的商务楼宇 并为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金融保险.邮电 研发 商务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现代物流 电子商务,高新技术服务,公共服务 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商务办公及公共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楼宇经济业主.运营机构和入驻商务楼宇企业的认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的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 产业发展,投资合作 财政运营,行政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共同参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和统计部 负责统筹楼宇经济工作推进和落实。并负责入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商务楼宇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6000平米以上、且配备有商务办公需要的会议室。停车场.位。无线网络,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楼宇经济企业.商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为单一业主、第六条。入驻商务楼宇,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统计 四上、要求的企业总部、在开发区设立的国际性 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决策,行政,资产,采购,销售.研发等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市及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及孵化器.第三章,政策奖补。第七条.管委会根据楼宇企业对经济和社会贡献。以下简称 经济贡献。给予一定奖补、奖补幅度主要参考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就业,投资等。第八条。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0 给予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 给予奖补。第九条.对新设立或迁入商务楼宇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第十条,鼓励商务楼宇特色化集聚发展。凡入驻企业产业集聚率.特色企业占比,达到40 以上的,且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业主单位或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第十一条.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的,经营满一年且租期在三年及以上 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法人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使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助,补助标准,对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对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15元 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 转租或改变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对新购置商务楼宇用作自身经营、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购置费用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凡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企业大楼的、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就业贡献 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三条。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地区总部企业 采取.一年一议,的办法.在办公用房租赁,购置与建设方面给予支持、第十四条,本办法出台之前已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根据其对开发区贡献给予租赁楼宇办公面积适当补助,也可转按本办法执行,直至享受优惠政策满三年,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享受从符合奖补条件年度计算.暂定奖补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凡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和商务楼宇入驻企业.自经营纳税之月起,按照上述优惠政策规定,正常运行一年后.由产业发展和统计部提出政策扶持意见,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 将奖补资金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开发区办公经营,但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缴纳税费的企业,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迁入开发区 且在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的 视同新引进入驻的楼宇企业.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政策.与开发区已执行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选择,但不能重复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对于已经认定的企业,如果在税收。环保.劳动。安全等方面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 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要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并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三年内不得申报上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与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统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