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开发区楼宇经济发展.优化提升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整合区域资源,打造高端服务业和总部企业集聚区,全面提升楼宇经济的整体规模和业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楼宇经济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楼宇经济企业是指拥有或经营一定规模的商务楼宇.并为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金融保险、邮电。研发,商务服务,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 高新技术服务,公共服务、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商务办公及公共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楼宇经济业主.运营机构和入驻商务楼宇企业的认定 由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的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产业发展,投资合作。财政运营.行政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共同参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和统计部。负责统筹楼宇经济工作推进和落实,并负责入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商务楼宇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6000平米以上,且配备有商务办公需要的会议室。停车场.位。无线网络,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楼宇经济企业、商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为单一业主,第六条,入驻商务楼宇 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统计,四上.要求的企业总部,在开发区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决策,行政、资产、采购,销售、研发等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市及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及孵化器,第三章、政策奖补,第七条,管委会根据楼宇企业对经济和社会贡献.以下简称、经济贡献、给予一定奖补,奖补幅度主要参考企业营业收入。税收 就业.投资等 第八条,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补 第九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商务楼宇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 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鼓励商务楼宇特色化集聚发展,凡入驻企业产业集聚率,特色企业占比、达到40、以上的,且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 给予业主单位或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第十一条,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的.经营满一年且租期在三年及以上,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法人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使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助.补助标准,对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 对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15元 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 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对新购置商务楼宇用作自身经营、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购置费用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凡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企业大楼的,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就业贡献 给予奖补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三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 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地区总部企业。采取 一年一议,的办法,在办公用房租赁。购置与建设方面给予支持.第十四条、本办法出台之前已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根据其对开发区贡献给予租赁楼宇办公面积适当补助,也可转按本办法执行.直至享受优惠政策满三年 第十五条、优惠政策享受从符合奖补条件年度计算 暂定奖补扶持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 凡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和商务楼宇入驻企业、自经营纳税之月起,按照上述优惠政策规定。正常运行一年后.由产业发展和统计部提出政策扶持意见,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将奖补资金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开发区办公经营.但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缴纳税费的企业.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迁入开发区、且在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的.视同新引进入驻的楼宇企业、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政策。与开发区已执行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选择、但不能重复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认定的企业.如果在税收.环保 劳动、安全等方面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要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并记入企业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得申报上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与资金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统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