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开发区楼宇经济发展,优化提升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整合区域资源.打造高端服务业和总部企业集聚区,全面提升楼宇经济的整体规模和业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 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楼宇经济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楼宇经济企业是指拥有或经营一定规模的商务楼宇、并为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的金融保险 邮电,研发 商务服务 信息服务.中介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高新技术服务,公共服务,文化创意等企业提供商务办公及公共服务的企业,第四条,楼宇经济业主。运营机构和入驻商务楼宇企业的认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的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产业发展,投资合作,财政运营,行政审批。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共同参与.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和统计部、负责统筹楼宇经济工作推进和落实.并负责入驻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商务楼宇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米以上,其中商务建筑面积在6000平米以上、且配备有商务办公需要的会议室。停车场,位 无线网络.物业管理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楼宇经济企业 商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为单一业主.第六条 入驻商务楼宇,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统计.四上,要求的企业总部.在开发区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决策、行政、资产,采购 销售.研发等综合管理职能的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经市及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及孵化器,第三章.政策奖补,第七条,管委会根据楼宇企业对经济和社会贡献.以下简称 经济贡献,给予一定奖补,奖补幅度主要参考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就业,投资等、第八条.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 500万元 含500万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 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 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 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补,第九条,对新设立或迁入商务楼宇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 给予奖补 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第十条。鼓励商务楼宇特色化集聚发展 凡入驻企业产业集聚率。特色企业占比.达到40.以上的.且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 给予业主单位或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的,经营满一年且租期在三年及以上、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法人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使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助,补助标准,对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 对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1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第十二条.对新购置商务楼宇用作自身经营.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购置费用10,的一次性奖励 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凡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企业大楼的 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就业贡献。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三条。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地区总部企业.采取 一年一议。的办法,在办公用房租赁。购置与建设方面给予支持.第十四条、本办法出台之前已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根据其对开发区贡献给予租赁楼宇办公面积适当补助 也可转按本办法执行。直至享受优惠政策满三年 第十五条、优惠政策享受从符合奖补条件年度计算、暂定奖补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凡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业主、运营机构和商务楼宇入驻企业。自经营纳税之月起,按照上述优惠政策规定、正常运行一年后,由产业发展和统计部提出政策扶持意见,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后,将奖补资金拨付给企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开发区办公经营,但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缴纳税费的企业,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迁入开发区。且在税务部门缴纳税费的、视同新引进入驻的楼宇企业 第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支持政策 与开发区已执行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选择,但不能重复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对于已经认定的企业,如果在税收、环保 劳动、安全等方面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要追回已经取得的扶持资金 并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三年内不得申报上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与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统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