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城市工程管线 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 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 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第四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管廊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管廊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建设,协调管理.资源共享和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管廊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 组织编制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管廊应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布局、入廊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第七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我市的管廊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保持相互衔接、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应充分利用现有科技手段,在管廊设计时同步考虑信息化建设方案 配套建设监控。探测,报警系统,实现各类信息科学化,自动化,规范化采集,要与智慧城市建设相衔接.统一信息系统接口标准、第九条,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新区建设时,应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管廊.第十条,管廊工程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要求,满足抗震.人防等需要,断面应满足所在区域所有公共管线入廊的需要 便于维修与更换管线 充分考虑建设路段的先后衔接关系以及建成路段与原有路段管线连接方式。第十一条,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再进行竞争性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架设架空线路等 一,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三、涉及军事 国家机密等必须单独敷设的管线,第十二条.管廊项目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管廊建设需穿 跨 越或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涉及消防安全,树木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建管廊设施的、应当经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备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五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 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审批,住建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第十七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并依法与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优先采用PPP模式组建项目公司,负责管廊的投资,建设 运营、维护管理,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将所有项目设施无偿.完好。无权属瑕疵的移交给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向各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 日常维护管理服务、并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综合考虑管廊建设成本。维护管理成本,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直埋成本等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报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 时间.费用和责权利等内容,确保管廊正常运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要分工明确 各司其职 相互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第二十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二 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 三 统筹安排入廊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入廊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 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负责入廊管线的安全,维护和管理。二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配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三,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四,建立入廊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 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五,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六。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制定施工方案、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 并报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备案。八、为保障管廊和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 气体.二.爆破,三 挖掘城市道路。四 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六 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