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违法建筑的处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构 筑物.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水务、电力 燃气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进行认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二、乡 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三 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四 在合法建筑上擅自新建。搭建的,五 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第四条,违法建筑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协作配合,依法处置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 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六条.县、市 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 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目标、指导,协调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部门开展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二,保障违法建筑处置所需的经费 人员和装备。三。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机制,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四,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社会问题,五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对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开展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第八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行为要及时核查并确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违法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提出处置意见后,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依法对违法建筑建设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资质.执业资格方面的处罚。并记入诚信记录,三。对违法建筑的拆除 恢复原状等给予工程方面的安全技术支持,第十条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进行违法建筑拆除的综合协调,建立联动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队伍.组织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下一级部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三、建立查处违法建筑信息系统,及时统计汇总和上报违法建筑处置情况.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组织落实巡查力量,加大区域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强制拆除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配合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处置违法建筑。依法对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查处.保障违法建筑施工现场查封和强制拆除工作,第十三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中需要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专业认定意见的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专业认定意见并附依据,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需要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由违法建筑处置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认定或者鉴定,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违法建筑处置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查询 复制与违法建筑有关资料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手续 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 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第十五条,以违法建筑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依法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六条,下列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供水 供电 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商品混凝土企业根据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不得为使用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不得为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三。广播.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配合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内未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和强制拆除,可以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城镇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以下简称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乡村违法建筑由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形成建筑面积的、按照已形成全部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未形成建筑面积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拆除,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二、在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 含居住建筑、擅自新建。搭建的,三,侵占道路 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擅自新建。搭建的、五,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六、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七,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八,影响公共安全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九,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村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且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实施的,二 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三,影响公共安全或者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二十条.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一.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现场勘验记录。二,对符合拆除条件的违法建筑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三.依法将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或者申请拆除违法建筑的 应当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实施强制拆除。一,发布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并在公告期届满前对当事人进行催告.二。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的。提请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并将强制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拆除的、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责成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第二十二条.对依法拆除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一,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拆除该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 以下的罚款,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认定为不能实施拆除的城镇违法建筑向社会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后,作出暂缓拆除决定,一,违法建筑当事人具有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在未获得社会保障性住房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之前的 二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的 三、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四 符合消防,公共安全 市容环境等要求 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五 用于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 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暂时不宜进行拆除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暂缓拆除的事由消灭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 第二十五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违法建筑的。应当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 园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发 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制定分期成片整治计划。依法开展违法建筑集中成片整治工作、第二十七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制度和处置报告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并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一 商业中心和住宅小区 二,城市道路主次干道。高铁和地铁沿线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三、历史文化街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景观地带,四。城郊结合部及列入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的区域.五。其他重点区域,巡查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责任区域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发现违法建筑及时制止 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收集保存证据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 居。民小组,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第二十九条。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建设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第三十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商品混凝土企业违反本办法.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或者商品混凝土的、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 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一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负有监督管理和检查处置职责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机制的,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和证照,出具相关证明的.三。未及时发现私搭乱建,违规临时建筑等问题的 四,收到违法建筑的举报,反映或者问题情况通报。未及时查证,或者在查证后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纠正和依法拆除的 五.对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对接收到的问题,情况没有及时提出处置办法或未按照管理职责报告。移交主管部门处置的.七。谎报,瞒报,漏报。迟报,拒报违法建筑有关问题的。八,未妥善处理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的社会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情形的。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