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 农业 计划 财政,税务,环保 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 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 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经村 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 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三.通过竞投 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 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四荒的位置 面积 四至和现状,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 开发内容 三,使用期限,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章、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第十八条,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 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 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 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 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 由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第二十条.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 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良种 科技成果。农机 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二.发展旅游业 观光农业.三 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二 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三,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 四 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 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 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村、居 民委员会及村民 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 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 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 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 乱摊派.乱罚款的 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四荒 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