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 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利 林业,农业 计划,财政,税务 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 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 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 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 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 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 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 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 镇,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 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三,通过竞投 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 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 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 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 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 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第十五条、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 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三 使用期限.四 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 五 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第十八条、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 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 转让、抵押 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 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 第二十条、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 享受下列优惠、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良种,科技成果,农机、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入托 入学等方面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 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二,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三。破坏植被、道路 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四荒开发合同由乡 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 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 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村 居 民委员会及村民,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 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 侵占,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