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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 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 市 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财政,税务,环保 土地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 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 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第十条,承包 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 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村,居 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三 通过竞投 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 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 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 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第十五条,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 三.使用期限。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五 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章、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 第十八条,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 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 第二十条 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 一 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期满后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良种.科技成果.农机,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 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 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第二十一条 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二.发展旅游业 观光农业,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 三。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报县,市.区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 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因变更或解除合同 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村 居。民委员会及村民 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 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 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 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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