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 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 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 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 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财政。税务.环保 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 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 经村,居 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三.通过竞投、评审确定受让方后 即时签订合同。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 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 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 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 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第十五条,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 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三。使用期限,四 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五 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三章.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 第十八条,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 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 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第二十条,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 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 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良种 科技成果、农机 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五 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 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 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 子女入托 入学等方面的照顾.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二,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 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三.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 四 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 四荒开发合同由乡 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 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 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 项、第 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 乱摊派 乱罚款的,第三十二条、对拒绝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四荒 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