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 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 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 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 林业,农业。计划.财政、税务,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 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九条 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 拟定实施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三,通过竞投,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 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签订开发合同后 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 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第十五条、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四荒的位置。面积 四至和现状,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 用途。开发内容 三。使用期限,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 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 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 第十八条,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 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 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 由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第二十条、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 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良种。科技成果 农机,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 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 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 种植业、林业 畜牧业 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 二 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 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三 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 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 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 侵占。挪用四荒出让金的 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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