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 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 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 农业 计划 财政,税务,环保 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 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 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第十条.承包。租赁 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 拟定实施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 镇,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 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三 通过竞投。评审确定受让方后 即时签订合同。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 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 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第十五条、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三、使用期限.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章.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第十八条.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 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 第二十条 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 享受下列优惠.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 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 良种、科技成果。农机 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五 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种植业 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 二、发展旅游业 观光农业 三。水利工程 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 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三。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 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四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二 项 第,三 项,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 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四荒 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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