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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 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市.区 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 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财政,税务、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居 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 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 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村 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三.通过竞投,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 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 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 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第十五条,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 四荒的位置,面积 四至和现状、二 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三,使用期限。四 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 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七 违约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章。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 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第十八条 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 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 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第二十条 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 良种,科技成果,农机.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 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二.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三 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 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 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 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 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 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 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 乱罚款的.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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