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 改变农业生产条件 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 荒地.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 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 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 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 财政。税务,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 村 居 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 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 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 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经村 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 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 镇 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 三.通过竞投、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 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 签订开发合同后 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以承包 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分年度支付 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第十五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四荒的位置,面积 四至和现状。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三.使用期限.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 违约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章,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第十八条,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 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第二十条,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 享受下列优惠 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 良种,科技成果,农机,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 子女入托 入学等方面的照顾,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 二,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三 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 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 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 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 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 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 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 侵占 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 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 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