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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 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 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 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 财政。税务.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 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 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 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 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 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 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 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经村 居 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 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三,通过竞投。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 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 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 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三。使用期限,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 违约责任,八 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第十八条 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 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第二十条。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 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良种 科技成果,农机。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 二.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 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二 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 三,破坏植被 道路 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 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 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 市 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村.居 民委员会及村民 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 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 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 乱罚款的、第三十二条、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 四荒 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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