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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 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市 区 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 计划 财政,税务、环保 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 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居 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 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 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 经村 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 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 三、通过竞投。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 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 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以承包 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分年度支付。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第十五条。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开发内容.三、使用期限。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五.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七、违约责任,八,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章,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第十八条,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第二十条.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一,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良种。科技成果.农机 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二,发展旅游业,观光农业 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 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三,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 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四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 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第 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 乱罚款的。第三十二条.对拒绝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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