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县 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市、县 市。区 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 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财政,税务.环保 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 并具体组织实施。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村 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 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 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第十条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第十一条,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第十二条 村 居 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 拟定实施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 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二,竞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三。通过竞投。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 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 核发证书、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四条,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 也可分年度支付 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 四荒的位置、面积、四至和现状。二.四荒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用途 开发内容。三,使用期限、四。开发前和合同期满时地上物的处置 五 出让金数额及其交付方式和时间,六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七,违约责任.八 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四荒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合同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三章 开发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四荒开发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并负有保护自然资源和国家公用设施的义务、开发者在取得四荒使用权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开发内容享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开发形成的财产归己所有,第十八条 四荒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和开发利用的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已开发的四荒.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 对于实行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方式开发的、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和参股联营的权利。转让、抵押、参股联营须经出让方同意 由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受让方与第三方应签订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证书.第二十条。开发者凭四荒开发合同和证书,享受下列优惠,一 自有收入起三年内免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期满后、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可申请减免,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电力部门优先安排供电,四、农业技术推广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优先提供优质苗木,良种 科技成果、农机 市场信息等社会化服务、五,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和困难企业职工开发四荒的 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过去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与其后的缴纳年限连续计算。到达退休年龄 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六、非本市常住人口来济开发四荒 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户口迁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照顾,第二十一条、四荒开发主要用于下列用途、一。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及其产品加工,销售,二、发展旅游业 观光农业、三。水利工程、农业机械服务。四 符合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第二十二条,四荒开发禁止下列行为,一.除第二十一条以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二。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荒种植农作物 三 破坏植被,道路。农田水利设施和生态环境,四,掠夺式开发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资源破坏.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产业政策的其它行为、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三条。四荒开发合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报县。市,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双方应当依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注销有关证书、开发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续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一,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二.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国家建设,开发的四荒被征用的,四,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变更或解除合同应达成书面协议,报经乡 镇 人民政府和县 市。区 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备案。解除合同的应收回证书 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 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及村民。其它单位和个人侵占 哄抢,破坏四荒开发成果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责令予以经济赔偿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荒开发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一,侵占.挪用四荒出让金的,二,向四荒开发者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第三十二条,对拒绝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4日发布的、济南市农村,四荒,使用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