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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二,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二 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四、对水泥、灰土.碎石 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 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不得撒落。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 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二 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 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四,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和洒水,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第七条,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 渣土 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三,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四 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五、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 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七 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 遗撒,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 一,三 四。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六 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他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运输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100元罚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的 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三,运输车辆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的、按每车次处100元罚款。未运输到指定地点的 不足1立方米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 其中倾倒在道路 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 每立方米处500元罚款 四、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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