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 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 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 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二、挖掘城市道路 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 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 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二。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三 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四,对水泥.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 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 不得撒落,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 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 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 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二,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 索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 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 二 实施拆除房屋 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 应当边施工边洒水。三 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四 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并及时清扫和洒水、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第七条,从事运输砂石,土方 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三 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四。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五,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 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七,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 不得沿途泄漏 遗撒 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 必须及时清扫干净。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六 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他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运输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100元罚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三 运输车辆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的,按每车次处100元罚款,未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其中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 每立方米处500元罚款。四 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