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二 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 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二、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 四 对水泥 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 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五。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 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不得撒落,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 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 五 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挖掘沥青,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二.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 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 严禁只拆不清,四 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 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并及时清扫和洒水.六 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七,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第七条,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三,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四,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五 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七、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 必须及时清扫干净,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四,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 六 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他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对运输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运输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100元罚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三、运输车辆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的.按每车次处100元罚款 未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不足1立方米的 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 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其中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每立方米处500元罚款,四、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