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进行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施工以及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一.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涵.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施工单位负责 二,挖掘城市道路 埋设杆线和管线.其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城市道路。桥涵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断绝交通或者进行围挡的,通行道与作业面之间应当设立隔离栏,索。二 建设工程的弃土,垃圾应当在二日内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装卸散装工程材料不得凌空抛撒 四,对水泥 灰土。碎石.沙石等工程材料应当进行围挡 不得撒落到通行道上。五 施工车辆运送建设工程弃土。垃圾及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材料时、应当对所运送的材料进行覆盖 不得撒落,六。在道路硬化前.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路面 工程材料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第五条 建设单位挖掘城市道路,埋设杆线和管线等施工、除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挖掘沥青 水泥路面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要求切割。开槽。刨挖路面渣土不得堆置在道路中心内侧、应当随挖随清运,回填用料应当随用随进、二 在市区主干道施工、作业面与通行道之间应当采用硬板材料围挡,其他路段施工应当设立隔离栏。索,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环境负有保护责任.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采取下列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一、在拆迁施工现场周边设立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临近主要交通道路的一边应当设置金属等硬质板材围挡,二,实施拆除房屋。清运垃圾渣土 平整场地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边施工边洒水,三,实施房屋拆除时。应当边拆除房屋边清运垃圾渣土,严禁只拆不清,四、垃圾渣土不能随拆随运出拆迁施工现场的,应当在拆迁施工现场设立垃圾渣土集中存放场地.由专人负责管理 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五,拆迁施工现场内的主要施工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和洒水,六.在运送垃圾渣土的施工车辆驶离拆迁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垃圾渣土进行覆盖封闭.对车辆的车轮和槽帮进行冲洗或清扫、七 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拆迁施工.第七条,从事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 灰浆,灰膏,垃圾、渣土,废弃材料等流体和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防止运输车辆泄漏.遗撒责任书 二,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三,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 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四、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装载最高点不得超过槽帮上缘40厘米.两侧边缘应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五。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六、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七 运输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八,运输时发现沿途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 三,四 项和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开发拆迁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暂扣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和其他作业工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使用无准运证件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运输车辆从事运输的 对运输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 运输车辆未封盖或者封盖不严密的,处100元罚款,运输车辆沿途撒漏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三。运输车辆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的 按每车次处100元罚款。未运输到指定地点的,不足1立方米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超过1立方米的、每立方米处100元罚款.其中倾倒在道路.绿地,广场,河道范围内的。每立方米处500元罚款,四,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的、责令运输单位清扫被污染的路面,并按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