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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青房发.2013、47号。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投资项目建设。以下简称配套项目,管理 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负责实施的配套项目、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封闭管理的区域除外。一,计划管理 一 编制资金计划草案,通过房地产信息网及金宏网每年向全市开发企业 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发送提报配套费资金计划项目的通知、根据开发企业、各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提报配套申请的情况、逐项查勘现场。对符合配套费使用要求的项目,纳入配套费资金计划草案 并委托相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对于资金额度较小的项目可编制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计划立项。计划草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城乡建设委下达项目立项 三.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并下达资金计划.由代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市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委下达配套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并下达资金计划,四 下达支出预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由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资料。经市财政局评审后 下达支出预算。二、参建单位管理,一。确定代建 监理单位,立项计划下达后 工程管理处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二、确定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 代建单位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项目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并签订合同。三.合同管理、代建合同须明确我局与代建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并针对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在代建合同中对材料设备标准.工程质量等具体条款予以明确,三。工程建设管理,一.施工管理 工程管理处督促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征地 规划及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组织召开例会.研究解决配套项目存在的具体问题、督促代建单位建立施工现场例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二,设计变更,施工过程中如需设计变更 立即停止施工,由代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工程管理处会同代建,设计.监理等单位共同查看施工现场确认后方可变更 而后复工。严禁边施工边变更或先施工后变更.原则上不允许产生需调增概算投资的设计变更.如确需调增投资、需具备充分的政策依据及变更必要性论证。三,竣工验收备案,由代建单位组织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已完工建设内容进行自验。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四,竣工财务决算审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代建单位提报项目决算申请和竣工结算资料、由工程管理处进行初审、而后由代建单位提交市财政局进行决算审查,并由市财政局下达配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四.配套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一.资金申请,建设计划和市财政相关支出预算下达后,代建单位到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二,资金拨付,配套工程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代建单位申请,经我局审批后 由代建单位到市财政国库支付局集中结报,五。产权移交及档案管理。一、产权移交。代建单位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与配套设施相应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二。档案管理。代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 将项目前期.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时将工程档案等相关资料移交产权管理部门各一份。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201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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