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三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 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 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 单位和个人移交 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 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 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 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 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 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 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 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丢弃 涂改。勾划,盗窃 伪造.第八条 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 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