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 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三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 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 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单位和个人移交 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 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 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 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 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 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 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 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 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 丢弃,涂改。勾划、盗窃、伪造,第八条,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 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 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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