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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 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 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三、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 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 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 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 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 第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丢弃。涂改.勾划.盗窃,伪造,第八条.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 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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