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 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三,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 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 六、建筑物 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 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 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 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 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 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 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 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 丢弃.涂改、勾划.盗窃 伪造.第八条,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 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 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 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 应当无偿提供、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 201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