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 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三,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 燃气,热力.通信 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规法字、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 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 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 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执行公务证件 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 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丢弃 涂改 勾划,盗窃,伪造,第八条。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 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 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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