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 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 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三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 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 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 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 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 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 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 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 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丢弃、涂改.勾划 盗窃,伪造.第八条.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 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 201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