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 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三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 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 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 第四条。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 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 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 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 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 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丢弃,涂改。勾划,盗窃 伪造 第八条 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544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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