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第三条 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三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 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 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 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 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189号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 七 单位和个人移交 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 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 单位查阅的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 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 五 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七 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 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 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 抄录。损毁 丢弃.涂改,勾划.盗窃.伪造,第八条 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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