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三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 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 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 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 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 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 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 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 扫描。抄录.损毁、丢弃。涂改。勾划、盗窃。伪造。第八条 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 城建档案利用 应当按照要求填写 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