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 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 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 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 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五 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规法字 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 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 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 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 抄录、损毁,丢弃.涂改 勾划,盗窃、伪造,第八条,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 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规法字。2010,54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