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三、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 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规法字,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四 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 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 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 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 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七、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 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 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六条、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 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 扫描,抄录 损毁,丢弃.涂改.勾划 盗窃,伪造,第八条,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