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工作 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及区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阅览 出具证明,复制等提供利用活动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但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利用、一。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过程形成的城建档案,二,城市建设管理中的行政审批结果,监督检查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三。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供气 防洪。人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五、属于国家和本市以及、天津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规法字,2017.189号,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城建档案,六 建筑物.构筑物的城建档案 以及与城建档案形成及保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七.单位和个人移交,寄存于城建档案馆的、向档案形成和寄存的单位和个人开放,第四条 利用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并根据利用需求、出具以下证明材料、一。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城建档案。单位查阅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建筑物权属证明、个人查阅的.应当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二,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利用相关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文件.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执行公务证件,立案文件或者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 四.当事人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利用城建档案的、个人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立案或者应诉通知、单位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委托律师或者他人的、并出具律师执业证 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参与建设项目的个人查阅与其相关内容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六.物业管理部门查阅其管理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的城建档案,查阅人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七。项目可行性研究 专题研究等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当持有局级以上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 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注明档案利用范围以及利用方式的介绍信,第五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该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第六条 为保护档案原件,馆藏档案中有电子档案的.以电子档案阅览为查询方式,第七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在城建档案馆指定地点阅览.不得私自翻拍、扫描,抄录、损毁,丢弃、涂改.勾划 盗窃、伪造、第八条,城建档案复制件,应当加盖城建档案馆业务专用章,第九条。城建档案利用 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城市建设档案提供利用登记表、城市建设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表.第十条.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所调阅的城建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利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应当无偿提供,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办法、规法字。2010、5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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