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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年7月12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1996年8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现代文明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第三条、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集中领导、统一规划,条块结合 分区实施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负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设.规划 公安.工商,交通,卫生 园林,房产、文化 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队伍.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综合巡察职责 第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 对影响市容的脏污墙面,残垣断壁。窨井盖缺损等.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第七条、禁止在快慢车道。人行道,安全岛.交通隔离设施,路名牌,站牌 电线杆,行道树,绿篱,桥梁栏杆等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雕塑,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外型整洁。美观、并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市区主要道路和重要路段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 平台,外走廊等堆放杂物不得露出护栏、楼,房 顶不得堆放杂物,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楼。房。顶不得违章搭设建筑物。构筑物,第十条.因建设等原因需要挖掘道路。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并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影响道路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挖掘的道路,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路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 应当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在市区主、次道路和重要区域设置商亭,棚.摆设摊点,应当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确定设置地点,第十二条、禁止在市区主。次道路两侧占道设置或者在临街墙体离地面二米以内悬挂设置空调压缩机和排气扇,第十三条.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重要路段、景区内单位和经营者设置夜景灯光.损坏的应当修复 第十四条 市区主、次道路两侧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履行包秩序 包绿化,包卫生的责任.第十五条、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树木.绿篱 花坛。池.草坪等 应当保持整洁、不得损毁。砍伐。攀折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整齐停放.在道路或公共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道路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非机动车辆和摩托车应当在存车处或者划定的界线内停放.沿街单位的非机动车、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单位内部无停放条件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道路管理。公安交通 规划等有关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第十七条.临街的各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墙或者用围布遮挡.出入口应当硬化路面、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疏浚,整修作业产生的渣土,污物.树枝等.应当及时清运 施工结束后应当即时清理场地、第十八条,沿街单位.店面的名牌字号,用字应当规范.橱窗内应当陈列整齐,美观,配有灯饰、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规划配建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未配建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前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 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作他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并制定相应的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市区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第二十一条,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区管道路和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清扫保洁。绿地和风景区由园林部门负责清扫保洁、河道水面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保洁,市区内的铁路沿线由铁道部门负责清扫保洁。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地面.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机场,车站,公共汽车站的始末站,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保洁外,还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第二十二条。生活,生产 经营,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收集 运输和处理,有毒 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以及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路面 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污水,泔汁 炉灰和丢弃废食具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向下水道内倾倒.丢弃各类固体废弃物,第二十五条,进入市区的各种机动车辆车身应当保持清洁,车身不洁的应当冲洗干净后进入市区,禁止占道清洗车辆 第二十六条、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车辆装载的液体和垃圾.粪便及煤炭,水泥,石子 黄沙等散装货物,应当密封或者覆盖,不得泄漏.遗撒。第二十七条.垃圾容器应当在规定位置摆放整齐,垃圾不得遗撒在容器外,第二十八条.禁止在道路.广场及其他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树枝以及其他可燃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十九条,贸易市场开办单位应当配备和组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及时清扫并按规定处理场内垃圾 污水,污物,保持场内清洁.第三十条,夜市摊点经营者以及其他饮食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范围内保持摊点或者店面周围环境清洁卫生,第三十一条,使用音响设备不得违反噪音管理规定,生产 施工作业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居民区内施工产生噪音妨碍居民生活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不得施工,因抢修 抢险进行的施工除外,第三十二条,居民小区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在楼房周围堆放杂物和擅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从楼上抛掷废弃物品。第三十三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 鹅 兔、猪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饲养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法规规定执行.饲养犬类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饲养的家犬 不得被携带搭乘公共交通车辆和进入公共场所,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纠正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 擅自设置商亭,棚 摆摊设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履行包秩序、包绿化。包卫生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三,挖掘道路未备案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按期恢复路面的,按未恢复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四 垃圾容器摆放不整齐和容器周围遗撒垃圾的、对其管理部门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五,在居民小区楼房周围堆放杂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六,擅自设置停车场,停车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政,园林、公安、环保,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罚,一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三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管理秩序混乱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进和纠正。逾期未改进和纠正的.可建议市人民政府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对不服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管理,侮辱 殴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负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县、市.和贾汪区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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