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2月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徐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日.徐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外墙增设电梯 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 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第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 尊重权益.保障安全、美观实用原则.满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和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增设电梯的初审.公示等.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监管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监督检验等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人防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及小区管理单位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合格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社会稳定等工作.第五条.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管理单位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第六条、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审批流程要求办理 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并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三 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四,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解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 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第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构 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 日照。通行,噪音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给予补偿,第九条.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为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设者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产权单位、小区管理单位或服务机构为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一条。增设电梯的初审部门应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公示情况 由增设电梯的初审部门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增设电梯的初审部门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解决.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第十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应当向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既有住宅结构变动许可,申请时应提供结构改造可行性鉴定报告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通过结构变动许可后,申请人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可使用、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书,二.本单元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三、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四、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变动许可决定书和消防安全的评估意见 五。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六。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第十四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投资额、不含电梯设施设备及安装费用,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五条、增设电梯与原建筑消防安全相关联且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建设者应当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 如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不得安装.第十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防空地下室的、应当依法向人防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电梯安装施工前 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方可施工.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 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条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第二十一条,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者应当组织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并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第二十二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 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第二十五条.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相关规定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第二十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属于本单元业主共同所有,楼栋未分单元的,为本栋业主共同所有,增设电梯后、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该单元内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条,因增设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