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 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 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 1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建市 2014 11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 2016,62号,及,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5。4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施工劳务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建筑劳务与分包管理、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选择施工劳务企业必须依法进行 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交易功能,第五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一个或多个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施工劳务企业应依法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包的劳务作业。并组织自有劳务人员完成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与施工劳务企业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就劳务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劳务用工与培训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自有劳务人员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 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应与自有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自有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应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 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建筑劳务人员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承担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责任,按照。谁承包 谁负责,的原则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负监督管理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身份证实名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劳务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以备劳动监察部门检查.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技能和岗位培训负责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 实施全员培训、持证上岗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企业应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岗前培训负责 对施工现场劳务人员持证上岗作业负监督管理责任,第四章、质量安全与文明施工、第十一条.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对承包的专业工程质量安全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劳务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接受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劳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劳务作业现场负责人对分包的劳务作业质量安全管理负具体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 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入场施工的作业人员需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及配套设施 保护劳务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五章,劳务费用与结算、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责,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月及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人员本人,推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委托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十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清偿责任 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及时向施工劳务企业结算支付劳务费。并监督劳务企业按时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市场实际情况。动态发布定额人工单价、实时跟踪劳务市场价格信息.做好建筑工种和实物工程量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发布工作 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合理确定劳务分包费用、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监察力度,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进场施工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 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对认定有转包 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劳务企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 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建立监管平台.逐步将劳务人员的信息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信息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招投标 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制度。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要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接到举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 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 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