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根据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旗,县,矿区参照执行、第三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绿化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绿化行业管理.指导全市绿化工作。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四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其他绿化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绿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凡在本行政区内新建 扩建 改建的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占建设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二。新建。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25,已建成的居住区要有计划地进行绿化建设。使绿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0。三.机关团体,宾馆。医院 公共文化设施,企事业单位、部队不低于35,四,大中专院校不低于30,中小学校不低于20,第六条。新建。扩建 改建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应同时做好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在工程项目总投资中按2,3、的比例安排绿化建设资金,住宅建设按,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安排绿化建设资金 经审定,并将绿化建设资金暂存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后.方可办理工程施工手续,绿化建设资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使用。绿化工程竣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达不到配套绿地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非达标部分的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补偿移地建设费用,每平方米不低于200元,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或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定 其余建设项目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承担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单位 必须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城市各类绿地及绿化设施实行市 区两级管理,市属绿地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 区属绿地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九条,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 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分别由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二 住宅区绿化由建设单位完成 其管理维护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地范围内和门前责任区地段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专业执法队伍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确因生产,建设需要移植、砍伐。修剪 树木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核发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砍伐或者移植、未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移植 砍伐,修剪,树木的 加倍收取树木赔偿费 一次砍伐三棵以下,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次砍伐四棵以上十二棵以下,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以上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一条、经批准领取砍伐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砍伐树木应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树木赔偿费、并按。伐一株栽三株 的原则补植树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性质。因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性质的,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或者批文,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同级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该项建设工程的文件.二,城市土地规划主管部门的批文、三,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四。占地位置图。五.配套的绿化工程规划设计.资金安排。竣工时间、侵占或者挪作他用的绿地无法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占一还三的原则另择地绿化、费用由侵占或者挪用绿地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被批准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地补偿费 树木花草赔偿费.绿化设施所赔偿费.并按。占一还二,的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择地绿化,根据绿地种类 所处的位置不同、绿地补偿费的标准为。一 公共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200元,二,生产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 三,防护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800元、四。道路绿地每平方米主干道不低于1000元、次干道不低于800元、五,专有绿地,街坊和单位附属绿地,每平方米不低于800元,第十四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各类绿地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化部门的要求、对所占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园林设施进行管理.并缴纳每平方米每日2元的临时绿地占用费 如有损坏按规定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各类绿地的除限期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外.按每平方米每日15元收取绿地临时占用费,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绿化建设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向责任单位收取绿化建设延误费.收费标准按当年平均造价的2倍计算并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建设、第十六条,全市所有大小绿化地内不允许开设商业 服务摊点,第十七条,凡本市规划区内的临街单位推行门前绿化三包责任制,包栽。包浇。包养护管理,保持绿化植物生长良好 绿化设施完好.第十八条,凡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缴纳义务植树费15元以资代劳 由各区绿化办统一收缴 所收资金全部上交财政。第十九条。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收取的移地建设费,绿地占用费,绿地补偿费、绿化建设延误费.全部上交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奖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二十条,各级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绿化收费管理制度。凡经批准的绿化收费,收费单位须事先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城市绿化用地的,二,占用城市绿地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外。处以工程造价5 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一、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未按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三 委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修剪行道树木的,二 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树木 花.草及园林设施损坏的 三、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树上拴绳 挂物,锲钉的,二.熏烤树木的,三 往绿地内,树池,花池内倾倒污水,垃圾及有害物质的,四.随意上树撇取花枝、摘取果实的、五、其他损害绿地的确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外,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检疫出圃带有病虫害的苗木的,二、从非保护区向保护区调入有虫源的苗木的,三,未经检疫从外地调入林木 种子的,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于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园林设施 树木.花草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 1,损坏园林树木,花 草赔偿标准,2、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