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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细则。TRS_Editor。P、line height,2,font、family 宋体、font,size 12pt.TRS_Editor,DIV,line height。2 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 TRS_Editor,TD,line。height,2 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TH,line。height,2。font.family 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SPAN.line、height 2,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2pt。TRS_Editor。FONT。line,height、2 font 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UL.line,height 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TRS_Editor LI.line、height.2,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12pt,TRS_Editor,A,line height 2,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公路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适应本细则。第三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养护管理应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 建养并重,协调发展 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 各旗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负主要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并建立问责机制 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第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涉及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时、当地旗县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调和办理。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和农牧民群众应当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提供便利和支持,第七条,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新工艺、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编制、上报和下达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计划。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盟市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建议计划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补贴资金.对盟市 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同时编制、上报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年度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实施、指导,监督所属的县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苏木乡镇。嘎查村的养护管理工作。并对乡.村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十二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乡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乡级公路管理 养护,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指导嘎查村做好村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第十三条。嘎查村及所属的村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第十四条 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监督组负责实施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一节。建设标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扩大成果.完善设施,提升能力 统筹城乡。的发展思路和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建设原则,合理确定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标准、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公路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县道应当按照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和村道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牧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今后的升级改造等综合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乡道路基宽度应不少于7、5米.路面宽度原则上应不少于6米.村道路基宽度原则上应不少于6米,路面宽度不少于3,5米、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人口较少的乡村公路,在确保安全和满足自治区。农村牧区道路技术标准,DB15、324、2005 的前提下,其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第十八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尽量减少拆迁,少占耕地,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控制工程造价.路面应优先选择能够就地取材 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类型 第十九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要注重桥涵 排水和防护工程设施建设,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实施、提高公路的行车安全和抗灾能力、农村牧区公路在经过陡坡 急弯,沿河,悬崖、交叉道口等路段时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第二节。前期工作,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编制,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基础数据库管理工作 依据发展规划、基础数据和电子地图,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排序和项目储备、第二十二条,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确定后.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将项目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第二十四条,二级及以上公路 特大桥和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五条,县道建设项目及涉及特大桥,隧道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由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 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对建设规模较小的多个村道工程建设项目可打捆招标 对含群众集资,农牧民投工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二十七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当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二十八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在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落实项目法人。评标工作应当邀请旗县行政监督有关部门或项目沿线苏木乡镇,嘎查村的代表进行监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报告应当报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并报自治区公路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二十九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中标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要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廉政建设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状.同时还应签订资金给付合同,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补助部分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旗县配套资金部分由旗县人民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 第三十条,二级及以上公路。特大桥.大桥和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完成前期相应的准备工作并经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列入农用地范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负责 建设项目经过农林牧场的 征地拆迁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农牧林场与旗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 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并及时,直接向被拆迁人兑现补偿资金.第三节 施工管理,第三十二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不得缩减建设规模,第三十三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各参建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盟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和监督管理 旗县质量监督组应当经常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沿线聘请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农村牧区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公布质量监督电话、方便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第三十七条,农村牧区公路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交通工具和检测人员,第三十八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都门应当逐步建立中心实验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和监督.确保建设质量、第三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单项工程完工后,应当在监理和项目法人检查认可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第四十条。农村牧区公路工程施工期间,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旗县的年度检查频次应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盟市的年度检查应不少于1次,自治区。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应对存在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衣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问题整改通知书 并限期整改 被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向检查单位上报整改情况,第四十一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施工影响社会车辆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绕行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设便道并保障畅通,需要封闭交通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二条.农村牧区公路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期间。任何非施工车辆不得驶入 第四十三条。农村牧区公路招呼站或候车厅应当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十四条,铺筑沥青,水泥 混凝土路面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通村沥青 水泥。混凝土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通苏木乡镇及以上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2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不少于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按比例扣留,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 质量保证金返还施工单位,第四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 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十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进度月报表制度,凡已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23日将建设进度情况逐项分类向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后。应当于每月25日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第四十七条、年度竣工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当年农村牧区公路数据库更新时及时录入 对路线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采集航迹.算四章 养护管理.第一节.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第四十八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养护规模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包括小修。保养 养护工程包括养护改建和大中修。第四十九条,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及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 的原则.履行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构建责权明确。管养分离、运转高效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农村牧区士路养护的常态化 规范化.市场化,做到。有路必养,第五十条。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应当按照 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 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 构造物及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的质量要求和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做到经常养护和全面养护。并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第五十一条,乡村公路路肩。边坡的杂草不宜铲除,其路肩草高度超过10厘米时可以适当割剪、第五十二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人员进行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养护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遗留杂物,第五十三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 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 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第五十四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单位应经常对路况和桥梁进行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和进行处理,第五十五条.农村牧区公路县道养护质量应每月评定一次.乡道养护质量应每季度评定一次。村道养护质量应每半年评定一次。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原始生产作业记录 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五十六条。苏木乡镇。嘎查村因养护设备或技术力量无法完成日常养护任务的,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模式进行养护、一 委托养护 路面结构类型为沥青或混凝土的乡村级公路、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通过承包或招标的形式.委托给具有养护能力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队伍进行养护、承包或招标的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一般为2,3年,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二,承包到户,路面结构类型为砂石的乡村级公路、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根据沿线群众的居住情况、采取分成若干段落的形式.交由农牧民家庭承包管护,苏木乡镇或嘎查村每年给予承包户一定的资金补贴、三.集中养护。对路线较长,沿线居民较少的乡村级砂石公路.苏木乡镇或嘎查村可通过春.秋两季组织附近群众投工投劳形式进行集中养护 第五十七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再村道.的顺序合理编制.逐步进行 第五十八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 健全和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落实项目法人、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农村牧区公路改建和大中修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六十条.农村牧区公路县道养护质量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H20,2007,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暂参照此标准执行.第六十一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应按路段或区域通过竞争或招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队伍、同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公司,第六十二条、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所有养护项目和使用自治区补助资金单项工程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养护项目。技术方案由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使用自治区补助资金单项工程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由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凡使用自治区补助资金不足100万元的养护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六十三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进度报表制度。盟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9月.11月的28日前将工程完成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第六十四条.盟市。旗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十五条、农村牧区公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通受阻或中断的 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抢通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畅通.并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第六十六条,农村牧区公路绿化要纳入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计划 应由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全民义务植树形式进行栽植,也可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公路路树不得擅自砍伐,确需要更新砍伐的、应按照公路路树采伐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七条,农村牧区公路应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都要建立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信息数据库,并确保每年更新一次、第六十八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实行四级评比制、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对各盟市 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每两年进行1次全面考核.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属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年终进行全面考核。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地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检查每季进行1次。年终进行全面考核、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段对管养范围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应当经常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第二节。公路安全保护,第六十九条、旗县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十条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嘎查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委会应当在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安排一定数量的义务路政监督员、加强辖区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和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农村牧区公路上非法设卡和拦车收费,第七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防止超限车辆上路行驶,第七十三条.农村牧区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 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炸石取土 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遮挡农村牧区公路标志标线、不得在公路标志标牌上书写广告、第五章,工程验收。第七十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及改建和大中修养护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法 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第七十六条,县道.乡道和建设规模达到10公里及以上的村道沥青.水泥 混凝土公路建设项目.以及独立的特大桥.大桥 中桥和隧道工程由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建设规模不足10公里及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村道建设项目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当将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报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牧区公路项目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检。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牧区公路项目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检 第七十七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及改建和大中修养护工程验收前、应具有盟市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书和旗县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第七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 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进行,对于通村公路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县道,乡道建设一般按项目验收,村道可以分批组织验收 第七十九条 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 并及时开通客运班车、第八十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十一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 国家和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和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二是中央和自治区的补贴资金、三是企业、个人或社会捐助的资金。四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筹得的其他资金.第八十三条。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包括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经费两部分组成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费来源 一是盟市,旗县政府财政落实的配套资金.二是自治区安排的补助资金,三是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其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经费来源、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二是税费改革后的交通资金、三是嘎查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 等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其投资标准为.县道高级 次高级路面年公里9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7000元 无路面年公里3000元。乡道高级 次高级路面年公里5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4000元 无路面年公里2000元、村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3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1500元,无路面年公里500元,第八十四条、旗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牧区公路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当从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的正常需要.地方财政收入增量小的地区应根据养护里程增加.路面变化及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增加资金投入比例.并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同时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十五条。各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建筑营业税纳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先征后返方式全部作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配套资金 第八十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第八十七条.中央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 管理.监督等费用,第八十八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采取、多干多补.先干先补、以奖代投,的激励政策,对地方政府投资提前建设或组织群众完成路基工程。在满足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对年度完成投资多。建设规模大、工程质量优异,综合成绩突出的旗县给予表彰奖励,第八十九条。按照国家。总量增长.切块管理.需求导向,重点倾斜。的投资原则.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旗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资金筹措能力。确定各建设类别的补贴标准。并对,少边穷.地区在补贴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第九十条.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捐助农村牧区公路建设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第九十一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给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避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第九十二条 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盟市,旗县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至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安排使用。第九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盟市。旗县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拨付到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养护计划安排使用,企业,个人和社会捐助的养护资金、除捐助者有特定意愿之外的.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嘎查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由嘎查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计划安排使用.通过其他方式筹得的资金由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养护工程,企业。个人和社会捐助及嘎查村。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其使用情况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第七章。罚则.第九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 停止资金拨付。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报批设计及设计变更。擅自更改设计或缩减建设规模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农村牧区公路专项资金的,三.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牧民工工资的,四.建设程序不完善或应当招标而未依法招标的,五.强制向单位或个人集资.强迫农牧民出工,备料的.六,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开放交通的,七。提供虚假情况重复申报项目,套取中央或地方专项资金的,八、未履行养护职责、农村牧区公路出现弃养或严重影响车辆通行的,第九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串标。围标,非法转包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及建设项目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鉴定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第九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或擅自降低项目设计标准及没有正当理由,项目建设未按期完工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项目所在旗县下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安排、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同时对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七条.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乡村级农林牧场专用公路建设参照本细则执行,经营性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按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一百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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