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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分级。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行业领域归属,经济属性.隶属关系,经济规模等特性进行分类,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坚持行业领域 职能、优先.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和规范分类分级综合性工作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简称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分类分级,第六条.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并作为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不同行业领域的 按照监督管理职能同时归于不同类别,第七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属性.隶属关系,经济规模进行划分,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并作为明确级别管辖的依据,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分为四个风险等级 一级为重大风险.二级为较大风险、三级为一般风险。四级为轻度风险.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评定标准由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素。一,固有风险,二 安全管理、三,人员素质。四.设备设施,五、安全业绩,六,安全生产信用情况。第十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其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故消亡并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不再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初次评定 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报信息,三。在专项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分级结果,四,对初次分级结果有异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进行申诉与复核 五,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初次分级结果,第三章。级别升降,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凡生产经营场所,企业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实施了新,改 扩建项目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更的。均需重新评定等级.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降低一个风险等级.一,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者评级上升一级的,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或者上升一级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四,安全风险管控机制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运行良好.被省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推广应用的.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评级予以提升一个风险等级.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 一年内受到较大数、20000元以上.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的、三,未编制安全风险管控.一图、一牌,三清单.或经风险辨识.评估.发现风险点增多或风险提升的 四.未按期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五、未建立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应用江西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或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评级升至一级,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达3次及以上的、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或者未经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级一次 被提升风险等级的、原则上一年内不得予以降级,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级升降情形的 自升降级情形的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 由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变生产经营单位级别类型、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专项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分级评定结果,根据、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有关职责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订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的省级总部 大型以上企业、安全风险一级企业,应当列为省和中央驻赣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名单,省属和中央驻赣企业的省,市、总部、设区市属企业、中型以上企业.安全风险一级。二级企业。应当列为设区市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名单、规模以上企业,安全风险一级,二级,三级企业 应当列为县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名单、列入上级机关年度重点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专项监督管理部门仍负有属地监督管理职责,同一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涉及不同部门职责的,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共享安全生产信息、并尽可能展开联合执法检查.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情况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分级评定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和诚信管理等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专项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有关行业领域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具体标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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