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投资房建和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 下同 包括以下项目.一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其他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 适用本规定、各县,区.参照执行。第三条 政府投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赣府发、2004,10号、的工程招投标,另行制定.小额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A,B,C级信用承包商名录分类管理制度,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资质。在抚纳税额、工程质量、安全,企业信用。工程业绩 业主评价,开拓市外建筑市场,社会贡献等考核指标建立抚州市政府投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类总承包A,B。C级信用承包商名录.凡政府投资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应从信用承包商名录的企业中优选.房建。市政各专业工程施工信用承包商名录待条件成熟后建立。第五条。为做强抚州市骨干建筑企业,弘扬和重振抚州传统建筑产业.每年将综合得分排序前五名的抚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企业优选为抚州市骨干建筑企业.被入选企业在全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作为初选投标人、第六条。A B C级信用承包商名录的建立和骨干建筑企业评选应体现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入选企业实行动态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管理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七条。明确类似工程业绩设置条件,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且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不得对投标企业和建造师 园林企业项目经理,设置业绩条件,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需设置业绩的,可以对投标企业和拟派建造师,园林企业项目经理。设置一个类似工程业绩 工程业绩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专家原则上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招标人应报招投标监督部门批准,并在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其他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或招标人直接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直接聘请评标专家的应将聘请专家的名单报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 第九条 明确评标办法,政府投资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的招标、评标办法均采用报价承诺法。第十条。科学合理确定招标要约价,要约价应等于或小于控制价 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人确定的招标要约价应报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备案 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第十一条、初选投标人数量的确定 采用A,B C级信用承包商名录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按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特征确定15.25家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项目开标时,初选投标人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在全部有效投标人中,按招标人确定的初选投标人数量的60.25。15、的比例。分别从A,B。C级信用承包商名录随机抽取初选投标人。二,如相应级别名录中有效投标人数不足.则不进行抽取 全部作为初选投标人,剩余名额放到下一级名录中抽取,三.当资格审查不合格初选投标人超过三分之一、含。时。则在相对应级别名录中补充抽取初选投标人,不足三分之一的.不再补充抽取初选投标人,第十二条、中标人的确定,由招标人在经评审合格的初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一名拟中标人.并在网上公示,拟中标人经公示无异议,即直接确定为中标人.如拟中标人被投诉.经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向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申请在其他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重新开标抽取或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选择重新开标抽取的。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重新开标的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投标人不需再递交相关投标文件,开标时仍采用投标人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已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者废标的投标人不再参加开标、第十三条 实行中标建造师.园林企业项目经理,施工员 质检员,专职安全人员押证上岗和电子考勤制度、同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进行审查。核准。对全市重大,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含招标公告,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建设局依法对市本级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核备案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市财政局负责评审政府投资房建和市政工程预算、报市政府批复后作为工程的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对招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第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投标交易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投标信息.做好进场交易统计和交易资料存档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服务。第十八条 工程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是项目招标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并承担工程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施工进度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主体责任、第十九条.市监察局负责对信用承包商管理职能部门履责情况的监管。对失职。不负责任,延误工作。造成影响的部门和责任人。视情况追究党纪 政纪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