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公安分局制定的。长宁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长府办.2016.49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区公安分局制定的,长宁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2016年8月16日区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长宁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弥补城区管理工作中的短板,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文明和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人行道以及与人行道相连公共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第三条 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设置.区建交委牵头公安交警部门 会同各街道.镇,根据本区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区建设交通委在规划道路建设时同步规划非机动车停放点、第四条、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的管理,本区非机动车停放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街道。镇 负责,并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 一。非机动车停放以免费管理为主 长宁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社协管员按管理点位配置分别划入所属街道.镇。由各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和合理运用,切实承担辖区内的管理职责、二。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联动中心。负责对,12345.服务热线等各类渠道市民举报投诉的非机动车乱停放问题进行受理并落实相关部门处理。对职能部门和街镇提交的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三 各街道.镇 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牵头、组建由网格监督员、城管协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市容环境门责指导员.社区保安队员等城市综合管理辅助力量.对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宣传.有乱停放非机动车的现象进行劝阻、并引导至规定区域停放,对不听劝阻的,由所属街道 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联系城管 公安等相关部门处理,四,各街道,镇.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收费管理和确有收费管理需求的停放区域.可以授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社。对非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管理 向区建设交通委备案、并制定相应考核办法评定管理绩效。第五条,沿街单位责任区制度.区绿化市容局应将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工作纳入责任区制度。督促沿街单位自觉履责,对在本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责任区单位有义务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向所属街道 镇,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报告。第六条。处罚措施.区公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对下列行为实施处罚,一 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的,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二.非机动车不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罚。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行为人不在现场的,由区公安分局会同区城管执法局对现场予以清理。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乱骑行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处罚、四、阻碍区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其他,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