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松府.2016,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最新修订的,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3月4日,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防雷装置的检测等雷电防护活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松江区人民政府成立松江区雷电防护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防雷办。区防雷办设在松江区气象局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 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 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 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第六条 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第七条。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审查时,须将防雷工程设计和有关资料报送区气象局审核.第八条,区气象局接到防雷工程设计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 作出不予设计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防雷工程设计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按原程序报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区气象局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设计不予审批,第九条,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防雷工程施工设计图纸送区气象局审图审核 第十条 区气象局接到防雷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防雷施工设计图纸出具设计审核文件.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审核不予通过,第十一条.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开工之前,需填报防雷设计审核申请。同时到具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或单位办理检测委托手续 第十二条,避雷装置检测机构接到防雷工程检测申报后,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防雷工程检测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项目开工后、避雷装置检测机构应根据防雷工程检测计划实施跟踪检测,在检测中发现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第十三条。第五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气象局提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由区气象局组织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区气象局出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区气象局督促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复验。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通过避雷装置检测机构的年度检测,取得检测合格报告,不合格的 应当限期整改,本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建立防雷装置安全定期自查制度。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予以及时整改、第十六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产品、第十七条.本区各镇 街道和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雷电防护工作,对因遭受雷击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同时报区气象局.对本区所发生的雷电事故,区气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评估和成因鉴定。第十八条 区雷电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区气象局对应按规定须安装避雷设施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负责本区雷电防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以权谋私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细则、沪松府,2002 2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