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维护、清洗消毒 使用以及对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 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 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 房产 价格、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的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交付使用。应采用叠压,无负压供水设备或国家推广使用先进的其它二次供水方式,具备指标性的节能产品及符合相关标准的名优产品,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新建住宅供水工程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多层和高层应当安装远传智能水表,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的意见、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 配件和设备。在采购二次设备时、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查,二次供水设备供应商要具备远程监控和优良的售后服务能力。第九条、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与验收。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试压。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监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维护单位管理维护,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应当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超过保修期的.由产权人负责。实行二次供水的已建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和小区庭院管网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的、按照自愿原则 可以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供水企业应当接收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住宅 二次供水水价实行全市统一定价,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已建住宅,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产权人要求移交的,物业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以下简称管理维护单位 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十五条,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和水质情况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具有清洗 消毒的相应条件,其从事清洗。消毒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相关用户公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第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抽检每半年不少于1次.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 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 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自建设施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二次供水管理意见.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