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皖政办。2011 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向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 舒城县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督察员本着.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 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对派驻县的城乡规划管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 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督察员原则上在市域内从事过规划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市住建。规划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或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市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业务负责人。县区分管住建。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县区住建.规划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熟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退职退休负责人、第四条.担任督察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熟悉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具备城乡规划方面的专业知识 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三,具备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未受到过任何处分或者刑事处罚,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派驻督察员工作职责、年龄在65周岁以下,第五条、根据以上遴选条件,由县、区,人民政府推荐人选.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派驻。第六条 督察员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督察、一 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编制 调整。审批城乡规划的,二、委托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三。在实施城乡规划中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四.违反城乡规划实施行政许可的。五、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六 违反县城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内容进行建设的.七、群众关心的城乡规划,热点.难点 问题处理情况,八。其他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第七条.督察员一般以参加会议 查阅资料,接待群众来访,现场调查,巡查,约谈等方式开展督察工作 应参加的会议主要有。列席派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要的业务会。县政府规划委员会,县城总体规划纲要及成果评审会.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评审会等.采用约谈方式的 应当制作谈话笔录、第八条 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 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权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申报 执法等单位收集资料 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和拒绝,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并对其督察工作给予支持,配合,第九条,建立督察建议书制度。通报制度和报告制度。督察建议书制度、督察员在督察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所督察县人民政府发出书面建议.同时抄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督察通报制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督察员上报的督察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通报当地县人民政府 督察报告制度。督察员在督察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后呈报市人民政府.督察员应当对督察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跟踪信息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第十条,各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督察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纠正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并在15日内向督察员反馈处理结果、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沟通并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拒不纠正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报请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一条,被派驻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公布督察员的联系方式。设立举报箱,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督察员举报违反城乡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二条 实行督察员任职回避制度 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县,原工作单位为市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可不受此限制、督察员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督察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三条。督察员在聘期内原工资,养老金.福利医疗待遇不变,履行督察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安排,第十四条,督察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 不夸大、掩饰督察发现的问题.应定期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工作,严禁在执行公务期间提出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要求.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任何与本人或者亲友有关的私利要求,严禁泄露工作秘密.工作中,不得妨碍 不得替代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督察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解聘、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不配合督察员工作。拒绝,拖延督察员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和故意隐瞒事实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责令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