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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25日 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滁州建设,实现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滁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 技术。设施 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 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公共服务体系 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第三条。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四条 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 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 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滁州市数字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民政局 市保密局等政府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二。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七条、市国土局负责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二 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管理与更新维护.将数据提交给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审查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 调整并发布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制定全市共享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负责数字滁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八条、市国土局指定其内设机构作为公共平台的运维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滁州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二,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更新与维护工作、并提供共享服务.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 并提供共享服务、五.在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前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第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更新.汇交,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三,对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单位,审查财政性资金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政府采购工作 避免重复投入,重复建设,第十一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数字滁州基础数据更新.系统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二条、市保密局负责保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第三章 框架建设,第十三条,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安徽.数字城市 三级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应用.市国土局要结合滁州实际、制订完善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四条 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分4个层次建设.分别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一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局负责建设,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及设施,交通.水系 境界,地貌与植被和影像。地名。兴趣点等数据,是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 该数据为涉密数据 运行于涉密网络、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局负责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数据子集,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数字滁州应用系统业务数据的总称,由各应用单位分别建设。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由市国土局负责建设,相应部门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 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第十五条 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取集中建库和分布建库并存模式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局集中建库管理,专题数据库由各应用单位分别建库,定期向市国土局汇交。第十六条。数字滁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一。数字滁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依托数字滁州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实现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二,数字滁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国土局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涉密网,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 三。全市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 共享,交换与管理。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重复建设,第四章,数据更新,第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 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现势性 第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国土局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滁州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工作 及时编制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市规划局 市建委 市房产局等部门行政审批形成的基础测绘数据须定期向市国土局汇交和统一管理。三 市国土局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相关技术规范,统一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第十九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局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相关技术规范和数据更新频度要求、统一进行数据更新和共享.第二十条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形成本部门 本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定期向市国土局汇交数据 二,市国土局委托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形成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第二十一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局负责更新.相应部门给予配合、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第五章,成果共享、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及时发布,共享、交换符合保密要求和发布条件的信息数据,第二十三条.市国土局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 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 市国土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二十五条、市国土局应通过数字滁州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七条。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 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二。空间位置未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八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离线拷贝或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应用单位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第二十九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通过部署在政务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和承担部分社会管理事务的企事业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第三十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国土局审核确定,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数据提供部门审核确定、用户权限的设置由公共平台运维部门具体实施、第三十一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公共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鼓励公众基于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应用系统 促进信息消费、信息惠民。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市国土局应当会同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安全.有效运行,第三十三条,市国土局应当会同市保密局 市经信委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二,未按规定周期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和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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