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经过、十一五 和,十二五,期间的建设 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已初具规模、全市农村集中供水率已达到70。当前,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还存在着建设管理资金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运行管理体制不顺.乡镇小水厂水质不达标,水源水质保障难度大及供水设施人为损坏严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8号.明确规定,县级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对工程规划,建设 运行管理.水质安全,设施保护,应急处理等全面负责。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将相关责任人在市级媒体上公示,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对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 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所有权人要与供水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现有水质.水量等不达标的农村小水厂要进行整合兼并,有条件的地方 要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发展方向,依托县城供水公司或区域规模化供水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三、落实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 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积极推行 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通过加强水费征收等措施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经费.县级财政每年要按照 10。15万元。千吨的标准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以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四,多方筹集工程改造建设资金,当前 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投资政策有所调整、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等六部委明确提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的.十三五,规划由地方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落实、中央对各地规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各地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 加大财政投入.创新投入机制,积极利用金融支持水利建设的政策,争取政策银行贷款资金、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的部分水厂规模小,标准低 供水能力不足以及供水管网老化等问题 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 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五 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加强对水源水的监测、对监测结果应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水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每月不少于1次,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厂日常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水厂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水处理和常规项目的日常检测,做好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确保供水正常 六。加大对供水设施的保护。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力度,杜绝各种破坏供水设施的活动,对在农村实施的道路畅通、美丽乡村等各类工程 涉及迁移农村供水管道的、应由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 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凡因修路,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供水设施损坏,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等影响农村饮水安全的.按照,污染者付费 破坏者恢复 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七,建立健全工程应急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负责规划并在县域范围内实行区域间联网、并网供水.以应对突发情况、确保供水安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环境污染或者其它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八,加强考核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考核,市里制定出台.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对县级考核,考核结果与民生工程考核和县域经济考核挂钩。县级要制定出台。农村供水单位管理考核办法。负责对供水单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维修养护经费补助的依据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