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修订,进一步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现就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保护饮用水水源的责任意识,近年来、我市扎实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各项工作、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但从近期中央和省环保督察情况看。我市乡镇饮用水水源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些饮用水水源没有划定保护区.监测监控能力不足,少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排污口.网箱养殖、畜禽养殖以及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等问题.对此,各地各部门要从打造生态强市。建设美丽滁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二.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一.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7年底前完成新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和要求提出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原由市政府批准的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或撤销的、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或撤销.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案,由市环保局报省环保厅备案,二.设置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标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HJ。T433,200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级保护区周边生活生产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三.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督管理、一 依法整治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修订.规定,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 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网箱养殖,畜禽养殖 旅游 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坚决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有效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体,二。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加强地表水,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地表水每季度开展一次28项指标例行监测、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基本项目23项和补充项目5项,地下水每半年开展一次23项指标例行监测,具体监测指标见,国家环保总局关于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通知,环函、2005,47号,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提高风险预警预报能力,三.强化保护区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根据排查情况制定风险源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及时清理整治风险源、按照.一源一案,要求 编制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开展应急演练、四,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乡镇饮用水水源安全负总责,要建立乡镇水水源地定期巡查制度,组织环保,水利、农业.交通,建设等部门开展保护区巡查,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乡镇.街道 做好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