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 县人民政府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4年11月26日 黄山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竣工验收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基本建设联合审批服务制度的意见 试行 黄政秘.2011、59号.黄山市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黄政秘,2011。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黄山区.徽州区除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单独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将原来由相关职能部门各自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核实、备案确认转变为统一 集中的联合验收模式。第四条 联合验收遵循。统一受理 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具体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有关协同,配合验收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入驻窗口.制定有关工作规程 优化办事流程,联合验收受理岗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委窗口,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受理岗,负责联合验收材料的受理初审,任务分解、联合现场验收的组织,验收结果的送达以及文书管理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文化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武警黄山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等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应当按照联合验收受理岗的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地参与联合验收工作分工.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积极帮助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为验收创造条件。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符合下列情形的 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 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公共服务设施已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完成建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容积率符合规划要求.二.消防设施、防雷装置按设计要求建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人防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防护设备质量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人防工程标志标识安装到位,经人防部门审批,易地建设项目除外,四,对应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核验备案 五,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并按各部门窗口要求提交归档资料、六、建设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已落实防治和治理措施,经有资质的单位监测。编制验收检测报告、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不需要监测的项目除外、符合验收条件,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报告.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等已经完成。八,已通水。通电,非临时性通电.通水,通气。具备通有线广播电视条件.九,临时建筑已拆除、含规划要求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十。其他规定的测量和检测工作均已完成、建设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仅有零星配套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内容建成。但不影响公共安全。生产或投入使用的、且建设单位承诺限期完成,同时无违法建设的可先予组织联合验收、第七条。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对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具体包括、一.市环保局,建设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质量备案.三、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及地块项目容积率核算备案、四 市文化委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竣工验收,五 市人防办、人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审查。六、市地震局,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七、武警黄山市消防支队.属于必验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被抽中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八 市气象局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第八条,联合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材料准备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联合验收条件的 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验收受理岗咨询准备验收申报材料 联合验收受理岗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所必需的条件.验收程序和各专项验收的初验申报材料,二、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受理岗提出申请 提交验收申报材料,联合验收受理岗经初步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单。对材料不全的。出具一次性补齐告知单,三,材料集中送达,联合验收受理岗将验收申报材料分别送达相关单位窗口、相关单位窗口出具送达回执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2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岗反馈审查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申报材料视为齐全.四、验收通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联合验收受理岗与建设单位约定现场验收时间 一般在3个工作日以内,联合验收受理岗向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委,市人防办 市地震局,武警黄山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等单位窗口书面告知联合现场验收时间,五 现场验收。联合验收受理岗组织联合验收组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组介绍项目建设情况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联合验收组各职能部门根据审批结论,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等对竣工工程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束后各验收负责人应当在现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确实不能当场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可先出具初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向联合验收受理岗出具单项验收结论。有关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联合验收的.该部门的单项验收视为合格 逾期未出具单项验收结论的,该部门的单项验收视为合格,六,复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部分.验收部门要将整改意见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整改、待整改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联合验收受理岗提出复验申请、联合验收受理岗应当在收到复验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复验。七。验收意见汇总.各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联合验收受理岗依据各单项项目验收负责人出具的验收合格意见.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加盖各验收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与本单位行政公章同等效力。下发相关窗口和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交房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以及领取相关证照的依据,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3个月前通过联合验收受理岗联系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文化委,市人防办、市地震局、武警黄山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等部门进行现场业务指导,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派专业人员主动做好服务、并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指导工作,指导意见书面反馈联合验收受理岗.第十条,对于统一组织的现场联合验收,各单位不得缺席、缺席默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默认,缺席默认 超时默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缺席单位,超时单位承担 发生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的情形时、联合验收受理岗应当提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相关单位窗口制发验收合格文书。造成重大后果的 市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和考核办法,完善黄山市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涉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相关部门不得单独组织单项验收、隐蔽工程需提前验收或有试运行要求需要延后验收的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