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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 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沟通快捷 分工明确、责权明晰,反应快速。处理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监督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黄山市各区县 黄山经济开发区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形成发现和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城市管理行为的完整闭合系统的方法 第四条、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行资源整合 信息共享 分工合作 社会参与、统一标准,统一监督,分级指挥,按责处置的原则、第五条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重要决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推进工作,承担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职责范围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综治.信息,人防。公安 财政、国资,环保,住建.城管执法。规划,交通.水利。市场监管.供电、通信、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部门及城市所在乡镇,社区,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为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在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黄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拟订城市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市区城市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的现场信息和处置结果信息的采集,分类、处理和报送,巡查列入管理范围的城市部件 事件问题 三,负责城市管理各类信息的整理,分析,对城市管理状况以及相关区县,市直有关部门履行城市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收集、评价和反馈、负责对城市部件,事件问题进行审核备案、并派遣到各专业处理部门或责任单位 负责对城市部件 事件问题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督促.四.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建立城市管理工作电子档案,实施信息管理、负责信息采集工作的绩效考核,五.负责参与市容环境整治和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六 承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派遣 协调和督办工作。第八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本单位的部件.事件等。并在政策制定 事务处理中承担主体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督促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应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九条、各级 各部门。单位。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要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经政府审批相关企业的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办.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 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二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 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和共享,的原则,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完善相应管理体制机制建设.配套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 标准要求.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 电子政务建设和 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的原则,将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12345热线与数字化城市管理有机结合,建立稳定可行的运行维护模式.选用外包服务,租用托管等形式降低运行成本,保证运行安全,按照,先行搭建市级,区级平台 各县逐步对接完善.的建设模式,注重实用性 可拓展性、可兼容性。逐步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协同运行的二级平台。并与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平台对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案件处理专业队伍 确保信息渠道 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和部件,事件问题及时处置,第三章。信息采集、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 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第十七条 依托现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全面整合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资源.由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网格员,以下称.网格员,和网格监督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网格员是在网格中从事信息采集和综合服务等工作的基层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由综治 人社部门联合招聘.由网格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及考核,网格监督员负责对网格员进行监督。并对重大活动.重要节点、重点区域的部件 事件进行采集上报和实时监控。网格监督员由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招聘及日常考核管理.第十八条、网格员、网格监督员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谎报、对轻微的事件 可由网格员现场处理、网格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第十九条。网格员、网格监督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网格员.网格监督员 对威胁。恐吓,侮辱网格员.网格监督员。或抢夺,盗窃,毁损网格员 网格监督员的信息采集设备,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网格员,网格监督员的人身受到伤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网格员,网格监督员采集的信息。对照城市管理部件 事件标准。经受理,核查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证据,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应当设立并公布公众投诉举报电话.网上投诉地址等.及时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投诉、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的举报,投诉经查实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给予奖励。第四章。受理派遣和处置核查、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部件问题优先派遣至主管部门、事件问题优先派遣至地方政府,的分工原则予以派遣 处置、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直接向对应的责任单位派遣,第二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管辖和主管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 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管辖和主管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并说明理由。对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说明情况、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定期汇总上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对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点评。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二十四条.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责任主体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由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对跨区域,属于市直部门,单位.责任以及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协调处置。第二十五条,经协调仍无法确定处置责任主体的.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一,因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二 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但具备相关处置能力的,应先行实施 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的一般问题。由辖区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解决,较大问题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发的问题 由辖区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处理、五.执法案件查办依法按职能履行.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依法指定管辖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二十六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运行畅通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第二十七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要及时将处置结果反馈举报人、投诉人,第二十八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机构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并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 包括、一,市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 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目标绩效管理考核。二,区县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单位。对所属单位的考核,四.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单位 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第三十条,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立项 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项目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各区县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应落实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连接所需的经费保障。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应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并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网.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城市景观照明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问题 第三十三条,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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