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 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 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 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依法收回,收购 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市城管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市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 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开发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第四条,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三种方式.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第五条,位置偏远,周围人流稀少的储备地块。采取招标方式有偿委托物业.或保安,等公司管护。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竞价确定管护费用 下列情形。可以有偿委托管护.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管护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实行无偿管护的除外。一.临近社区的储备地块 委托所在辖区或管委会乡镇,社居委.组织管护 二,被收储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单位或个人,更适宜管护的。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委托其管护,三、其他需要委托管护的情形,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管护,一、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护前需要临时管护的.二,已纳入近期土地供应计划,无需委托管护的,三,其他需要自行管护的情形。第七条,储备地块需要临时利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临时利用使用人,一.因城市管理建设需要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通过招租方式确定的承租人 管护人在管护期间需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应当征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同意。并支付临时使用费,第八条。临时利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储备地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第九条、储备土地采取有偿委托管护的,管护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储备土地宗地面积小于5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3000,元 二,储备土地宗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4500、元.三。储备土地宗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3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6000,元,四,储备土地宗地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7500.元,管护费用包含管护人在管护期间发生的水 电,气。通讯、交通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储备土地管护发生的委托管护费用.场地平整.建围墙、围挡 绿化管理整治及移交管护前的垃圾清理等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十一条,选择委托管护 自行管护或临时利用的方式,仍然无法确定管护人的情形 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 管委会.指派专人管护 管护费用标准参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管护合同约定 将储备土地连同必要的资料移交管护人.二,按管护合同约定 支付管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储备土地管护情况,四.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需上市供应时 按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及时依法解除管护合同,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 五。管护期满及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第十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储备土地管护要求、与储备土地管护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储备土地管护合同应当约定管护人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储备土地四界完整,储备土地权利不受侵犯,二、维护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 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现状。防止倾倒垃圾 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防止私自耕种.养殖,秸秆焚烧等损害储备土地行为 三.管护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不得擅自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或擅自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五,管护期满后配合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六,其他需要管护人履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在储备土地管护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