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 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 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依法收回 收购。征收 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 利用和管理,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市城管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 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市公安 环保 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开发区 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三种方式。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第五条、位置偏远,周围人流稀少的储备地块 采取招标方式有偿委托物业.或保安。等公司管护、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竞价确定管护费用,下列情形,可以有偿委托管护.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管护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实行无偿管护的除外。一.临近社区的储备地块、委托所在辖区或管委会乡镇。社居委 组织管护。二,被收储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单位或个人,更适宜管护的,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委托其管护.三.其他需要委托管护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管护.一 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护前需要临时管护的 二,已纳入近期土地供应计划,无需委托管护的 三,其他需要自行管护的情形,第七条.储备地块需要临时利用的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临时利用使用人.一、因城市管理建设需要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通过招租方式确定的承租人.管护人在管护期间需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应当征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同意,并支付临时使用费,第八条.临时利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储备地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储备土地采取有偿委托管护的.管护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储备土地宗地面积小于5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3000。元、二,储备土地宗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4500、元 三.储备土地宗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3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6000,元。四,储备土地宗地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7500、元 管护费用包含管护人在管护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交通等相关费用.第十条,储备土地管护发生的委托管护费用 场地平整。建围墙,围挡,绿化管理整治及移交管护前的垃圾清理等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十一条 选择委托管护。自行管护或临时利用的方式 仍然无法确定管护人的情形、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指派专人管护 管护费用标准参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管护合同约定,将储备土地连同必要的资料移交管护人.二,按管护合同约定,支付管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储备土地管护情况,四 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需上市供应时、按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及时依法解除管护合同.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五、管护期满及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 第十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储备土地管护要求,与储备土地管护人签订管护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储备土地管护合同应当约定管护人履行以下义务。一 保证储备土地四界完整。储备土地权利不受侵犯 二、维护储备土地及地上建 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现状.防止倾倒垃圾 乱搭乱建 乱挖乱堆土方 防止私自耕种 养殖,秸秆焚烧等损害储备土地行为、三。管护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检查 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四,不得擅自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或擅自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五,管护期满后配合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六。其他需要管护人履行的义务,第十四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在储备土地管护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