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 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第三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市城管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市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开发区 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 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三种方式,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第五条 位置偏远,周围人流稀少的储备地块、采取招标方式有偿委托物业.或保安 等公司管护 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竞价确定管护费用、下列情形、可以有偿委托管护。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管护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实行无偿管护的除外。一 临近社区的储备地块,委托所在辖区或管委会乡镇、社居委。组织管护,二。被收储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单位或个人、更适宜管护的、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委托其管护.三。其他需要委托管护的情形,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管护、一,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护前需要临时管护的。二,已纳入近期土地供应计划、无需委托管护的,三 其他需要自行管护的情形、第七条、储备地块需要临时利用的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临时利用使用人。一、因城市管理建设需要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通过招租方式确定的承租人,管护人在管护期间需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 应当征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同意,并支付临时使用费、第八条 临时利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储备地块。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第九条、储备土地采取有偿委托管护的.管护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储备土地宗地面积小于5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3000、元.二、储备土地宗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 1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4500。元 三,储备土地宗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300亩以下的 每月管护费不超过。6000。元.四 储备土地宗地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7500,元.管护费用包含管护人在管护期间发生的水 电。气,通讯.交通等相关费用.第十条。储备土地管护发生的委托管护费用 场地平整、建围墙,围挡.绿化管理整治及移交管护前的垃圾清理等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十一条.选择委托管护 自行管护或临时利用的方式。仍然无法确定管护人的情形,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 管委会 指派专人管护,管护费用标准参照第九条,第十条执行,第十二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 按管护合同约定 将储备土地连同必要的资料移交管护人。二。按管护合同约定。支付管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三 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储备土地管护情况 四。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需上市供应时、按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及时依法解除管护合同 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五。管护期满及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 第十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储备土地管护要求,与储备土地管护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储备土地管护合同应当约定管护人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储备土地四界完整.储备土地权利不受侵犯,二、维护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现状、防止倾倒垃圾。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防止私自耕种 养殖,秸秆焚烧等损害储备土地行为.三.管护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四、不得擅自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或擅自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五、管护期满后配合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六.其他需要管护人履行的义务.第十四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 在储备土地管护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