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 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依法收回 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 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市城管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市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 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开发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第四条 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三种方式,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第五条,位置偏远.周围人流稀少的储备地块、采取招标方式有偿委托物业,或保安 等公司管护 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竞价确定管护费用.下列情形、可以有偿委托管护,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管护费用,但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实行无偿管护的除外,一。临近社区的储备地块 委托所在辖区或管委会乡镇.社居委 组织管护。二.被收储地块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单位或个人,更适宜管护的。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委托其管护。三。其他需要委托管护的情形、第六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自行管护,一.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护前需要临时管护的。二 已纳入近期土地供应计划,无需委托管护的,三,其他需要自行管护的情形、第七条,储备地块需要临时利用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临时利用使用人,一,因城市管理建设需要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规定通过招租方式确定的承租人,管护人在管护期间需对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的.应当征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同意、并支付临时使用费 第八条,临时利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储备地块,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储备土地采取有偿委托管护的。管护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 储备土地宗地面积小于5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3000 元。二 储备土地宗地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4500.元,三,储备土地宗地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300亩以下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 6000,元 四。储备土地宗地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的.每月管护费不超过7500、元、管护费用包含管护人在管护期间发生的水.电,气。通讯、交通等相关费用.第十条。储备土地管护发生的委托管护费用、场地平整 建围墙 围挡、绿化管理整治及移交管护前的垃圾清理等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十一条 选择委托管护 自行管护或临时利用的方式 仍然无法确定管护人的情形.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指派专人管护 管护费用标准参照第九条 第十条执行。第十二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管护合同约定.将储备土地连同必要的资料移交管护人.二、按管护合同约定.支付管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三,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储备土地管护情况,四。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需上市供应时、按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及时依法解除管护合同。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五.管护期满及时验收管护人移交的储备土地,第十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储备土地管护要求.与储备土地管护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储备土地管护合同应当约定管护人履行以下义务,一,保证储备土地四界完整,储备土地权利不受侵犯,二,维护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现状.防止倾倒垃圾、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防止私自耕种、养殖 秸秆焚烧等损害储备土地行为,三,管护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检查 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四,不得擅自临时利用储备土地或擅自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五,管护期满后配合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六。其他需要管护人履行的义务。第十四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在储备土地管护过程中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7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